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司法强拆的条件:(一)申请人主体条件: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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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司法强拆的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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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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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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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株连式拆迁:所谓“株连式拆迁”是指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株连式”拆迁违法,被征迁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不要慌张,注意收集证据,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二、以拆除危房为由拆迁: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称承重构件已经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棚户区改造类型之一,是政府为了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危房有以下四中处理结果:一是观察使用,即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即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即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即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危房并不必然意味着拆除,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对房屋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修缮,进行处理后,危房也可以解危。故,被拆迁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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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是影响房屋价值认定的直接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只要其经过了暂定期的考核,具备三级资质,便具备了评估的资质,可以出具评估报告。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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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是影响房屋价值认定的直接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只要其经过了暂定期的考核,具备三级资质,便具备了评估的资质,可以出具评估报告。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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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是影响房屋价值认定的直接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只要其经过了暂定期的考核,具备三级资质,便具备了评估的资质,可以出具评估报告。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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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子被强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个月内起诉。若我们知道房子被强拆,但是却不知道可以针对强拆行为进行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讼期限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强拆一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就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什么情况下起诉期限可以是20年呢?只有一种情况,法律表述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房子被强拆,但因为某些原因,在20年内被强拆人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强拆了。若被强拆人在第21年知道房子被强拆了,想去法院起诉,这时候是过了起诉期限的,想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难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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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较大程度的“增大”房屋面积:购房时的面积并非是按照套内面积(实际面积)来计算的,其包含了公摊面积。且公摊面积并非透明的,也就是说购房者根本不知道除去套内面积后的所谓“公摊面积”到底公摊在哪,这也就给了开发商任意确定公摊面积,增大房屋面积的机会。二、重复计算公摊面积:如前所述,公摊面积不透明,购房者根本不知道哪些公摊面积是自己的,也就遑论使用了。实践中,常有小区的消防应急场所被算作公摊,又被划为停车位售出,这明显系重复公摊。以北京为例,据北京青年报2017年的调查报道,北京五环及五环以外的普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售价(含二手车位)在15万至20万元/个之间;四环到三环间的车位基本在15万至30万元/个之间,若建100个停车位,就能带来好几千万的利益。而实践中,这个数字可能更高。三、公摊面积被开发商用于出租牟利:在一些小区电梯、楼道、停车场等地方,我们可以看到广告。理论上说,既然这些地方是业主公摊的,业主们也就对这些地方享有所有权,广告收益也应当属于业主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广告收入并没有进入业主们的腰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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