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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费有偿使用:随着“一户一宅”政策的严格执行,国家就开始积极探索超占、多占以及“一户多宅”问题的付费使用,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由于历史问题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导致的一户多宅问题;而如果是农民朋友新建房屋存在超占、多占以及“一户多宅”等问题,在符合建房规范的情况之下,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在接受处罚之后,则能够继续付费使用超占、多占宅基地!2、交回宅基地获得补偿:目前国家为了积极推动农村“一户一宅”工作的开展,减少宅基地资源浪费,国家更是出台了宅基地复垦补贴和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农民朋友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有偿退出交回给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复垦,从而可以获得国家予以的相关补贴!3、强制拆除,收回超占宅基地:强制拆除主要是指农民朋友由于违规违法等问题出现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或者一户多宅等问题,同时随着“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出台之后,许多农民并没有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房屋修建,而是在建房过程之中违规违法超占、多占宅基地,并且不愿意接受国家的处罚,那么这部分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强制收回,其超占部分上的建筑物也将会被拆除,符合规范的宅基地则能够继续使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在拆迁补偿方面,我国对公房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一、北京市:北京市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主要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但购买行为应当在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公房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拒绝按照房改的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于是否购买租赁房屋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在拆迁补偿方面,我国对公房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上海市:上海市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主要源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其中对于公房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公式,对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同)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家里建房,找的是隔壁村的工程队,也没啥资质。现在发现大梁建歪了,整个房子看着都别扭,可能还有安全隐患。能要求他们赔多少钱?可以要求他们重新翻盖吗?依法理分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性质上接近于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瑕疵及其严重程度,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这位朋友认为,房子大梁建歪了,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维修或者进行重建。至于工程队是否有资质对本案的影响,《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也就是说,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要结婚了,但村里不批宅基地,实在没地方盖房,可以盖在自家田里吗?肯定是不可以的。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同时本村也有空余宅基地可供申请,但村委会却不批准,可以向乡镇政府进行反映。(来源:中国乡村广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一、“统一规划建房”的两种执行方式:一类是由国家统一建房;另一类则是国家划定集中建房区域,由农民朋友自行建房,由此可见农民朋友可以自行修建房,但并不是所有农民朋友都能够自行建房。二、两类人将不能够建房:1、已经在集中安置区拥有住房的农民:“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方式有统一建房安置和农民自行在建房区建房安置两种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规定,农民选择在统一建房安置之后,将不能够在自行修建房屋,同时如果农民选择自行修建房屋,也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建房范围之内,否则将会属于违规违法建房,将会被拆除。2、将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农民:现阶段许多农民朋友将户口迁入到城市,并且将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给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有偿退出交回了农村集体组织,此类人群也将不能够在自行修建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将宅基地流转、转让、有偿退出之后,将不能够在重新宅基地修建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一、在农村有两处宅基地,两处都能登记发证吗?1.如果是因为继承的原因造成有两处宅基地是可以登记的。但是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合法继承人”2.《土地法》规定一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如在调查中发现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只确权登记一宗,其他宗地只调查不登记。二、哪些宅基地使用权,能够登记发证呢?1、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有一个原则,就是全面调查。我们说的全面调查是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已登记的还是没有登记的、无争议的还是有争议的,都要调查清楚。2、广大农民朋友使用的宅基地,只要符合“权属合法、面积准确、资料齐全”的要求,都可以登记发证。三、和邻居有纠纷,对方一直不指认双方的权属界线,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吗?这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确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员应当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调查完成后可以登记发证。调解不成的,按争议地暂时不登记。2、双方在土地权属上没有纠纷,是其它原因造成的不配合,无故缺席指界或者到场但不签字确认。像这种情形,我们也有规定,调查员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指界确定界线,然后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对方,对方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逾期界线生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界线后,可以申请登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宅基地登记面积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法》实施后,我们按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另一种情况是《土地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的,我们主要依据以下四条规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一、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两条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实际中拆迁是经常发生纠纷的,拆迁纠纷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属于合法的强拆还是违法的强拆,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强拆,当事人作出的处理也会是不同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业主遭遇非法强拆时应如何维权?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业主遭遇非法强拆时的维权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强拆维权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拆迁协议,主要是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就动迁安置等内容进行的协商处理。这份协议尤其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至关重要。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4、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5、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6、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以上...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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