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出示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强拆,很多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就此结束了吗!律师指出:维权并未结束。在拿到判决书后,更重要的是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强拆部门)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该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这些情况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和“国家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即为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时侵犯人身相关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关职员在执行其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情形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且须在行使职权,因侵害受害人权益而使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救济。提起国家赔偿的时间就申请的时间来讲,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有效救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国家赔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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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好多网友提议,“不就是纠纷嘛!可以走行政诉讼呀”。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好多老百姓会通过这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要应该告谁,告谁才能为自己征求更多的补偿,好多的人真就不太清楚了。这里万典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打拆迁官司中,到底应该先告谁!从征收公告发布的那一刻起,被拆迁人将来要面对的部门可真不少,如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相关流程复杂,万典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征收主体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涉及到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视为被告。如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要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那么复议机关则是被告。这里可不要弄混哦!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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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种类繁多,常见的一般有棚改、旧改等,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以棚改或旧改的名义进行的,虽然都是拆迁,但作为老百姓对于这些政策可能了解不是很全面,包括如何改、是否有补偿及标准是怎样制定等等。而实际改造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法乱象,一旦以棚改的名义拆迁就会出现“房子不值钱”的现象,其目的就是想用很低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棚改”和“旧改”之间有联系,二者都属于城市更新的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城市的升级和改造;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适用对象、运作模式等。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属于“棚改”还是“旧改”,该以什么标准获得怎样的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这些知识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一“棚改”和“旧改的区别1、概念不同旧改:旧城区改造,主要针对旧城区的一些老旧小区进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变旧城区的面貌,也就是旧改,有可能是直接拆除重建,也有可能只是翻新改造。棚改: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称之为危房改造。2、适用对象棚改主要适用于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除了小区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外,还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问题;旧改原则上要求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因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是对老破小等旧房做局部修缮、升级改造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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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称之为危房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房屋征收。有些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于何为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是政府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改建,才能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对房屋进行征收后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实践中,棚户区改造也存在着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形,广大被征收人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以防自身权益受损。第一:房屋显然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有些地方的新房被当作棚户区来改造。需要强调的是,20-30年房龄的房屋,特别是简单建筑物和筒子楼以外的单元楼,不涉及棚户区概念中的任何情况,无论是火灾质量还是住房质量都没有严重的隐患问题。这种房子的棚户区改造显然是错误的。不超过20多年房龄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只要房屋的楼龄超过20年,就可以用棚户区来改造。针对这一现象,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错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限,在起诉时同样也可以将其作为理由提出。第二:所涉项目并不属于棚户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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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好多网友提议,“不就是纠纷嘛!可以走行政诉讼呀”。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好多老百姓会通过这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要应该告谁,告谁才能为自己征求更多的补偿,好多的人真就不太清楚了。这里万典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打拆迁官司中,到底应该先告谁!从征收公告发布的那一刻起,被拆迁人将来要面对的部门可真不少,如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相关流程复杂,万典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征收主体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涉及到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视为被告。如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要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那么复议机关则是被告。这里可不要弄混哦!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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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会或大或小的影响到拆迁补偿,所以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这也是法律明文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是评估机构,哪怕是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会考虑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事实上,并非如被征收人所想那样,如果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那么评估报告上面的结果势必不会如被征收人所愿。所以,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重视评估机构的选定这一程序,若发现评估机构并非由自己协商选定,当事人则可以拒绝他们入户评估。一味拒绝入户评估并非明智之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而装饰装修、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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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不是同意,征收方都会用尽各种手段让其早早搬离,而强拆可以算的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了。面对突然其来的强拆,好多被拆迁人会因现场的混乱而不知所措陷入慌乱。从而忽略了证据的收集,因此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从开始征收时就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自己因不满拆迁补偿或是遇到征收方强拆、偷拆等行为而陷入被动局面,那么哪些是有效证据,又怎样去收集呢?这里万典律师为您总结如下。一、预征收时就要开始留心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信息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证件保存好了。如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只要是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证明都应该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二、征收前期,保存好征收方下发的所有文件在将要开始实施征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下发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迁单位、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规划许可证等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这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征收方在没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违法征收老百姓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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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先说一下,拆迁补偿款的多少与被征收土地性质并不具有直接关系,不一定国有土地被征收就比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多,如果有影响也可能是因为国有土地周边的房价、地价高,而集体土地周边房价、地价低所造成,所以才会出现国有土地每平方米,比集体土地补偿多的情况。但也是有特殊情况的,集体土地也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的。这里万典律师先来带您了解一下,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区别。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二、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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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征地拆迁作为众多拆迁人最关注的事情,尽管全国各地在一直在调整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条例,但仍有很多百姓在拆迁中得不到合理补偿。从目前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不难看出法律的大部分规定都在尽力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为政府的征地拆迁设置一些最基本原则,这些最基本原则是保证合法拆迁的底线。一、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且补偿往往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矛盾的主要因素,在现实拆迁中,拆迁方经常给的被拆迁人的补偿少之又少。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在很早之前的拆迁一般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随着拆迁政策的一改再改,必须要按照拆迁政策,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再搬迁,这种避免了房子被拆之后却拿不到补偿款的情况,或者是拆了旧房却没有新房的局面。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对于补偿,也是多样化补偿方式,可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一、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人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二、等价置换,即被拆迁人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二、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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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眼看春节就要到来,全国上下都开启了喜迎新年的欢庆模式。但很多人不知道年底也是偷拆、强拆频发的时段。万典律师提醒您,喜迎佳节时,更要小心拆迁方的小动作。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面对强拆被拆迁人都要注意哪些呢?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3、如果强拆中出现暴力行为,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可以申请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万典律师就以真实胜诉强拆案例来告诉您在应对非法、暴力强拆时都有哪些实战技巧。案情介绍原告李xx、高xx等8人在农村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2020年起,被告保定xx区管理委员会、保定xx区xx乡人民政府在未经任何合法批准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开始推进城中村改造。2021年9月8日,当地村委会突然通知原告,区乡两级政府将组织对村内的建筑及附属物实施集中拆除,因原告尚未签订协议,且认为此举无法律依据,多番交涉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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