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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在各类拆迁纠纷中,老百姓维权时常常感到困难重重,毕竟拆迁方已经是“身经百战”,应对纠纷经验丰富,而普通老百姓一辈子能遇见几次拆迁,且大部分人也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这就造成了拆迁双方信息不对称,被拆迁人维权时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为了提高维权效率,我们自身必须掌握一些维权策略和方法,在维权过程中尽量少走一些弯路,尽可能扭转处于劣势的局面,才能事半功倍。万典律师根据长期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在维权中需要歌舞重视的方面,希望能对各位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保存好相关证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法维权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政府决定房屋拆迁一般都会发布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各类的通知文件,一些被拆迁人的第一反应是把公告撕掉,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撕掉公告并不能改变政府发布公告的法律后果,而且造成以后起诉维权缺乏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个时间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没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遭遇强拆应及时报警拆迁是一个矛盾复杂的大染缸,什么人、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政府、开发商、拆迁户、施工单位、村委会,甚至一些社会人员也会介入,比如一些地方聘请拆迁公司组织...
更新时间: 2022 - 03 - 02
所谓空白协议,是指拆迁方直接拿着空白纸张找被拆迁人签字,待其签字之后再补上补偿安置的具体条款。而一旦被拆迁人把签了字的原件交给拆迁方,主动权就转移到了拆迁方手中。有了被拆迁人的签字,拆迁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空白协议,在拆迁中并不陌生,签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也不少。因此引发了许多纠纷,一是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二来也是地方潜在的不和谐因素。而且,空白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有欺诈性,不符合法律遵循的公平正义理念。从实质上说,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杜绝“空白协议”的出现,尤其是在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拆迁当中。那么 “空白协议”为什么会频繁出现在拆迁过程中呢?首先,几乎所有的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采用各种方式来压缩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随着拆迁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政府便逐渐收紧了拆迁政策,暴力拆迁也越来越没有空间。于是,拆迁方改变了战略战术。他们抓住民众不懂法、以及部分人贪图小便宜的弱点,用“合法”的手段诓骗被拆迁人以极不合理的代价让出房屋,这就有了“空白协议”的出现。通常,会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拆迁方的人员一起拿着空白协议上门找被拆迁人签字。当被拆迁人质疑为什么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这一行人通常会说:“相关程序还在审批,反正补偿不会少你的,你优先签了字就可以优先选房子或者有其他好处”;或...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8
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的问题日益突出。在2019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新《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文件中都提出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近两年也不断流传着“农村闲置宅基地可能被无偿收回”的说法,让很多常年不在农村老家住的朋友有些担心。虽然大家半信半疑,但这是关乎大家最宝贵的土地的事,如果没有得到确切答案,心中难免不踏实。今天,我们就来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都梳理一遍,让大家心中有数。《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闲置宅基地可收回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土地管理法》第38条有规定:“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段话在传播中逐渐被演绎为宅基地闲置两年,村集体就有权无偿收回。但其实我们去翻看《土地管理法》原文第38条,就可以发现,这段法律条文隶属于第四章“耕地保护”,讲的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指的是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单位,连续两年没有动工,耕地就该由村集体收回复垦,根本和宅基地没什么关系。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收回,依据哪个政策文...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5
引言:一提到拆迁这个词,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一夜暴富”,但拆迁也分好多种类,其中就分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看似都是拆迁项目,但本质上却存在差别。而涉及到的补偿金额更是有着天壤之别。拆迁一般分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商业拆迁是指开发商为了营利,与被拆迁者协商,取得被拆迁者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进行的开发行为。而政府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开发行为,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青苗等附作物。这里王律师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上述两种拆迁到底有哪些不同。一、含义不同商业拆迁的含义商业拆迁与政府拆迁最大的不同是出发点,商业拆迁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与被拆迁人协商成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政府拆迁的含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将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所以,政府拆迁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以行政手段去将收回被拆迁户私有财产收回国有的行为。二、主体不同政府拆迁,如其名一样,征收主体是县市级以上的政府,政府主体;而该商业拆迁的征收主体则是开发商,民事主体。三、程序不同商业拆迁的过程比较简单,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便可以进行施工开发。政府拆迁的过程则复杂一些,时间耗费也会久一些。1、政府方...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5
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只是给了被拆迁人一些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提及国家赔偿。相信大部分被拆人可能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不是很清楚国家赔偿和拆迁补偿有什么不同。却不知道仅是一字之差,最终结果却有很大差距。而且拆迁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拆机关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那么“补偿”和“赔偿”具体有哪些区别,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又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一、赔偿和补偿有哪些区别1.目的不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作出利益让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进行补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本质不同国家补偿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国家补偿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补偿责任,而是通过“多元化归责原则”,使补偿的相关内容,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体现。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有惩戒作用。国家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4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由于被拆迁方与拆迁方掌握的信息资料不够对称,在征地拆迁中处于被动地位。被拆人常常因掌握的信息不完整,在拆迁安置补偿谈判以及后期维权上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而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掌握更多有效的征地拆迁信息是关键。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一种途径和维权方法,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知道拆迁实施方对于房屋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就需要申请信息公开。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知识。向哪些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被拆迁人申请的内容范围《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职责和义务,因此只要是与合法征收相关的文件都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即从立项到征收再到执行等阶段的相关信息均可申请。如:相关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拆迁公告;拆迁实施方...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3
在房屋中收拆迁工作中,国家明令禁止违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 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31条 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尽管法律三令五申,但是还是会有部分拆迁方为了利益违法强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第一想到的可能就是报警。当然也有些被拆迁人会犹豫,报警有用吗,警察不管怎么办?答案是有用!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警察有义务出警维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真的存在警方不出警的情况,我们也要第一时间报警,留下报警记录,这对后续维权是有帮助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强拆时会受到损害的不只是房子,还有房子里的所有财产。按照正常搬迁程序,拆迁方要等到被拆迁人腾空房子,将重要财物都搬走后才能开始作业。但强拆人员很可能会直接囫囵推倒,不会给被拆迁人太多的时间和机会“抢救”财物。被拆迁人家中有时还会有很多在外人眼里没什么经济价值,但纪念意义深远的物品,这是日后即使申请国家赔偿都赔不回来的。所以,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报警,不仅仅是为了阻止违法强拆行为,更是为了保证尽可能减少重要财物损失。其次不管实际生活中报...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2
引言:近期有当事人来咨询,说自己收到了征收方的评估报告,但是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算,想咨询律师问问这个报告能不能不签字。其实评估结果出来后,并非“板上钉钉”了,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补偿仍然是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的结果。那么,评估机构应当怎么选择呢?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又改怎么办呢?首先咱们被拆迁人应该学会看懂评估报告。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封面、致估价委托人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其中封面应当包括: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当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和致函日期;封面和致估价委托人函之后应当使用目录的方式将其他项按前后次序列出名称及对应的页码。那么评估机构具体应当怎么选择呢?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2
常常有咨询者打来电话说,自己的房子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面临拆迁,但是拆迁安置补偿没谈妥,征收方要强拆。一般来说普通百姓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束手无策,对方搬出了“公共利益”,那我还能反对吗?其实,在征地拆迁中,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实行违法强拆的并不少见。有些说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其实是进行商业开发;还有以公共利益为由,压低拆迁补偿,实行强拆的例子。那么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拆迁就可以不遵守法定程序、不经过审批想拆就拆了吗?首先,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与定义,法律有明文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于征收决定执行内容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条款内容规范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看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当今社会出现的一切利益关系,调整各团体利益分配,对利益冲突作出优先选择...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1
引言:近些年来,我国多地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现象渐渐多了起来,由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也相应地多了起来,为了更好地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那么对于土地流转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土地流转要遵循哪些原则?土地流转的价款、期限又如何确定呢?一、土地流转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大家都知道土地流转不是永久的,是有期限的,那么土地流转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呢?以耕地为例,如果甲把自家耕地租给乙,那么最长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耕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假如甲的耕地承包期还剩10年,那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10年;假如甲的耕地承包期还剩25年,那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0年。依据如下: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二、土地流转出去还能要回吗?上文我们也介绍了,土地流转是有期限限制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受让方不续签合同,承包方当然可以收回土地。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承包方可提前要回自家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1)受让方...
更新时间: 2022 - 0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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