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接到被拆迁人的电话,称维权困难,花了很多时间,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几年的也有。其实维权也有最佳时间,有些很关键的时间节点错过了,可能后续维权阻力会很大。我们接触过的案例,有被拆迁方生生拖的错过了最佳维权期,也有的当事人不想走法律途径,多年来坚持不断信访,拖到超过了法律的保护期等等。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选择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很多被征收人在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会选择等待或拖延,当等待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限再想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时候,发现为时已晚。为了防止被征收人错过维权救济期限,今天万典律师就给大家整理了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几个时间期限,大家遇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这几个维权的黄金时间节点。01申请信息公开保护知情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职权机关在征收时应当公开关于征收决定、征收批文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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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根基。所以农村土地合法征收,保证百姓权益成为重中之重。现在国家政策也是在加大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在征收农村土地,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很有可能就是违法征收。1、规范的土地征收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就明确提出要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并界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让农村土地征收变得更加规范,从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听证程序、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六大步骤;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2、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征收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是以公共利益才可以,例如国防、教育、公路或其他服务于大众的项目,公共利益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人都可以受益或者和范围内的人员有关系,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或者有所需要。所谓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这些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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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要是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尤其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旦收到这样一份文件,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十有八九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很有可能被强制拆除。万典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要慌乱,也不能完全丧失信心。面对这种情况,对咱被征收人来讲,什么都不做是最不可取的维权方法,这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屋被拆。也不要着急拆房子,首先要做的就是判断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或许还能保住房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01 通知书的作出是否经过调查取证何机关都不能不调查取证就凭空认定房屋的性质,应该进行客观、充分的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除了要弄清房屋基本情况,如建设时间、权属情况等,还要紧紧围绕房屋是否系违建,充分查清事实。调查完成后,调查单位应当制作一份调查材料而且,当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查人信息,权利人笔录等。在实践中,有些调查单位,并没有尽到充分查清事实的职责,甚至没有正面接触房屋权利人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而是直接作出限拆决定,这显然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02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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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唯一的诉求不过是拿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但拆迁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千变万化,如果不懂一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很容易被拆迁方套路,就连这唯一的诉求有时候都很难实现。为了能拿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以下几个错误千万要避免。不要随意签字第一次面对征地拆迁,很多人都是无所适从的,有时在拆迁方的一再催促下轻易地签了补偿协议,还有的盲目跟从他人,稀里糊涂签字。无论如何,被拆迁人应当牢记:只要不认可补偿条件,那就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须知,被拆迁人一旦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自己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整份协议此时已经受到法律约束,一般情况下,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拆迁补偿也就基本确定了。实践中很多人签了字之后,了解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此时才觉得当初签的补偿并不合理,但悔之晚矣。同时,对于征收方拿来的空白协议,即补偿安置协议中什么内容也没有,协商好的补偿、安置房位置等事项均没有在协议上明确,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也尽量不要随意签。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的危害非常大,一旦签订,那么日后征收方反悔或是不认账那么同样也会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动的地位。不可盲目信访由于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导致老百姓一直存在“告御状”的心态,认为这样更能解决问题,殊不知信访却是维权过程中最难以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经常有一些被拆迁当事人,遭遇违法强拆后只会和征收方协商或一直在上访,等到几年后“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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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有很多重要的“红头文件”。所谓“红头文件”指的是政府部门或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征地批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都属于红头文件。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会认为,既然是政府出的文件,应该都是具有权威性的、合法的文件。其实不然,红头文件未必都合法,现实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的情况也不少见。所以如果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有权提起相应救济程序。当然,拆迁中红头文件必须向被拆迁人公布,如果拆迁项目中没有任何红头文件,可能要考虑拆迁的合法性了,尤其是签署协议时要更加谨慎了。·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这里提醒大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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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维权实践中,我们被拆迁人面对的是已经身经百战的征收方,他们有经验,有技巧,知道如何应对各种各样的拆迁情况,知道如何尽可能压低拆迁补偿,甚至对于被拆迁人的心理,他们也一清二楚。但是越是处于这种被动的局面,被拆迁人就越要拿出底气和信心应对,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过,很多被拆迁人可能都不太清楚自己到底都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该如何使用。法律是我们应对拆迁不公、进行维权的最有利武器,如果不懂法可能会失去最佳维权时机,遭受损失。以下这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权的时候用起来!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评估机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征收方单方面找了评估机构,那么这个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就是不确定的,于被拆迁人不利。所以拆迁评估环节,我们要积极参与进来。知情权在征收拆迁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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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有当事人来电咨询,说征收方替政府给村子修路,所以补偿的标准不会跟其他的征地拆迁一样,整体标准会低一些....。征收方这样说听着是挺有理的,毕竟为村里修路,钱都花在为村里人服务的公共项目上了,村里人少拿一些补偿也无可厚非。但是在法律上可就不是这样的,被拆迁人很可能已经陷入对方的陷阱里了。这里万典律师就给大家揭露一下拆迁方常用的那些套路。千万别再被征收方给忽悠了。一、用政策当挡箭牌在征地拆迁中,当被拆迁方质疑不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时候,拆迁方就开始拿出政策来当挡箭牌了,比如“政策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是按规定办事”之类的,企图用政策蒙混过关,确实,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政策,但是政策不能大于法律,如果拆迁政策不合法不合理,那么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用拆迁奖励当诱饵当被拆迁方面对拆迁补偿犹豫不决的时候,这个时候拆迁方便抛出了新的“诱饵”,“你今天不签订协议,明天奖励就拿不到了”之类的,开始用拆迁奖励当诱饵,软磨硬泡,企图击溃被拆迁方的心理防线,在被诱饵迷惑不理智的情况下草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才是重点和关键,可不要丢了芝麻捡了西瓜,贪了小便宜吃了大亏。三、拆违代拆迁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经常企图“拆违建代拆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无证房屋都统一认定为违建,然后以此来给被拆迁方造成心里的压力,逼迫被拆迁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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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关乎到农民能否享有最基础的住房保障。那么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确权?没有证件是否影响到宅基地继承?等等法律问题您真的都了解吗?这里万典律师就为您一一作出解答。一、在这些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确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下5种情况,会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1、在农村有部分宅基地和住房是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的,这种情况,就要先解决争议或纠纷了,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是不能登记发证的。2、自1999年起,我国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来规范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和住房的问题,多个文件都明确指出,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和住房是不允许的。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会允许村民选择新的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建新要拆旧的,如果建新不拆旧是不能登记发证的。4、近年来,因公路改扩建等原因,农村很多土地被征收了,如果已给予拆迁补偿,纳入拆迁范围内未拆除的房屋,是不能登记发证的。5、农村建房要符合相关规划,如果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只作权籍调查,不予登记。二、农村无证房屋能确权吗?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在农村建房需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违建会被强拆的。但在农村,有些房子的建造时间比较久远,而当时的建房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很多家庭在建造房子时并没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导致目前在农村还是存在部分没有任何证件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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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征拆中,为了拿到更多的合理补偿,很多被征拆人想尽办法,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当“钉子户”,希望通过拖延时间来增加筹码;有的被拆迁人则奉行“自立”原则,自己动手“打下”补偿。但上述的招数真的有用吗?实践中那些最终拿到合理补偿的被征收人又是采取什么方法维权的呢?首先要知道,涉及房屋补偿的范围都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范围。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补助和奖励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加在一起就是法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了。要想争取一理想的补偿价格,被拆迁人要做到以下几点:1、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要开始着手收集征收方违法的证据,如果被拆迁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征收方的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辨别。2、寻求一位在征地拆迁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才是关键。万典律师多年针对拆迁征地诉讼案件,非常负责的告诉您!一个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是其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并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才能为日后维权乃至后期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3、及时保留相关政策信息。信息公开这个词大家应该不陌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其实是比较直接而且省时省力的方法。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也可以寻求万典律师,我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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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老城改造不断加速,全国各地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某一天突然收到不知道什么机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隔几天房子就被拆除了,由于强拆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些执法部门觉得强拆是理所应当的一样,而好多当事人被突如其来的强拆都把自己搞蒙了。这里万典律师就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讲讲,这个强拆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首先无论是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就受《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制。涉及到房屋征收时,还须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需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行政机关通常所指的违章建筑是未取得用地规划审批、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等,明确被认定为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搭乱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2,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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