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违法建筑:“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例如在耕地上建造房屋;(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常见的有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当您被通知您的房子是违建时要确定您的房屋是否符合其中之一,冷静处理,不要被拆迁人的宣称的拆迁吓到。(二)违建的认定主体有哪些到底是真违建还是拆迁人的阴谋,了解违建的认定主体至关重要。违建的认定主体有四,其一是法定的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主要查处城市中的违章建筑;其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它本身无权需要省级政府授权才能查处违法建筑;其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负责查处农村的违法建筑,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其四是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这一类在实践中不常见。作为被拆迁的你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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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拆迁人强制拆除房屋。因此,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据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获得最终裁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市、县人民政府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能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二,以征收补偿决定为前提,先补偿,后拆迁。如果没有征收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必须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第四,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明显缺乏事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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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没有签字和同意的情况,征收方说对补偿进行了张贴公告,因为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到期后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了我的房屋,但是我根本没有见过补偿决定,请问这行为合法吗?这种行为从你描述来看的话,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更需要让被征收人知悉该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补偿决定,就失去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征收方如果没有对补偿决定依法公告,其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的形式送达肯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知悉。最好的方式能挨家挨户的送达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知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什么条件下,法院会驳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强拆的申请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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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村委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并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 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村委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负责调解村内矛盾和纠纷,协助维护村部治安,同时可以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自己的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本条可知,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但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村委会可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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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时间节点前建造的房屋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经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其次,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二、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三、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这种厂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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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提供了一些简单的思路,仅供大家参考:1、判断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房屋所在地已被划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是有权按照周边相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2、判断房屋是否在城中村。因为城中村房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既具有集体土地的性质,又位于房价较高的区域内,如果只按照集体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补偿的话,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被拆迁人可以争取以不低于周边同地段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3、利用法律程序、找到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征收方或者拆迁方进行赔偿,进而重新协商补偿费用,提高补偿金额,因为征拆是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的,征拆人未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的都可能涉嫌违法;又或者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如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等,拖延征拆进程,以此维护自身权利,因为征拆方在项目开始后就希望能够尽快完成,所以这些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原定计划,征拆方可能就会妥协,提高房屋的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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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其公告内容主要包括(1)征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公告程序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法律对公告的时间、主体以及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均会导致征地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房屋评估报告单老百姓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步骤审查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以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注意评估的时节。正式接受评估之前,严格按照先报批、再评估的顺序进行;2、查看评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3、查看房屋评估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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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信息公开保护知情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职权机关在征收时应当公开关于征收决定、征收批文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可知,行政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职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公开却不予公开或逾期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职能机关的相关责任。(二)行使参与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的听证程序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均是被征收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在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村委会、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相关异议的,可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则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行政复议救济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可知,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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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下面介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更详细的确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城市市区范围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制定法律时,未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国有土地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等原因,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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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而言:(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存在几个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问题还是比较专业的,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被征收人来说,可能准确理解上述法律规定的含义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大家如果有需要,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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