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即村民通过向村委会申请,经当地国土局审批后,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却依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则问题就出现了,既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组织,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又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根据《物权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却因只有使用权而不能继承。按照上述结论,就出现了“房屋可以继承,但土地不能继承的怪现象”,现实中,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很多被征迁人都知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屋既然已经继承,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随着房屋的继承,而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那么,“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其实,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交易、抵押时,土地是一并转让或者抵押的,再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特现象,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由继承人获得使用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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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Y有一个加工厂面临拆迁,除了厂房外,还包括院子、还有大型机械、配电室、库房等等,从08年开始,一直从事经营。征收拆迁开始后却一直没有看到征收方的公告,也没有人来测量厂房面积,而是直接得到一份价格很不合理的评估报告,Y该怎么办?答:这个问题也是拆迁户经常会问的。在征收决定前应该发布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除此之外,还应举行听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告,而在评估时,选择评估公司都是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及评估结果不满意申请复估等等,而不是下达一份评估报告这么简单,除此之外,评估报告中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征收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可以确定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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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国土标准赔偿,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集体土地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并没有拆迁,也没有要求腾退搬家。之后数年进行拆迁。这种情况下多数发生在城中村或者郊区集体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意见,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应予支持。所以郊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定要先调查土地是否早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这点非常关键。第二种情况: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我们国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虽然土地管理法声称10年内一直要修改,因利益关系,未落实。因此对集体土地拆迁都是个地方政府的规定,没有按照国有土地标准拆迁。不过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发出的文件明确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说明第二种情况,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进行拆迁的,是有政策支持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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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补偿之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额外的好处,很多拆迁户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实践中,很多拆迁户并不知道拆迁奖励金中存在的“猫腻”。在拆迁时,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面对高额的奖励金,很多拆迁户就想着赶紧签字拿钱,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奖励金也是从被拆迁人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心机”。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让其忽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律师提醒您,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机会。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奖励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的拆迁行为发生。遇到拆迁,首先得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及时给的拆迁奖励金在诱人,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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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拆迁户送达法律文书,拆迁户签收,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叫做“送达”。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当中是没有关于送达这方面的规定。送达首先是要送达给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送给和你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是企业可以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如果签收了就证明文书已经送达给你了,签字之日即送达之日。如果拒收怎么办呢?法律中也有规定,如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不签收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村委会、街道办等)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你的住处,这也视为送达。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拆迁户不开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把送达的过程记录下来,这也视为送达,相当于送达给本人。这时法律文书就对你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大家不要认为不签收法律文书就不会对自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遇到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比如遇到拆迁,被拆迁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这时候可以公告送达,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律师提醒,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首先要看清楚,要明确文书上的内容,如收到的文书拆迁户看不懂,请尽快咨询律师,要清楚签署这份文书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后果。签署文书时一定要把日期写明确,日期往往是一个期间或诉讼时效,如果日期不记清楚,会导致诉讼时效在计算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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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征收的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了不降低咱们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有了以下三种补偿方式:(一)按产权置换—给房换房:政府用新建或购买的房屋,来与咱们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换。在安置房与拆迁房屋区位相当、结构相似的前提下,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但是在我们实际的办案中会发现很多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土瓦房,但是安置房都是砖混结构,建造成本远比土瓦房要高很多,所以补偿可能达不到1:1这个比例。毕竟农村房屋征收更多的是要那块地,而不是房子。当然也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补偿安置比例,如内蒙古则是按照不低于1:1.2或1:1.3来进行安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安置房一般是在5年后才可办理房产证,大家在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二)按划地重建—给地建房:从之前接触的很多被征收人那里了解到,不愿意搬迁理由其实不多,除了最重要的补偿之外,其次就是农村人念旧、重感情,就是对于很多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说,一辈子都生活在这里,对于故乡有着深深的眷念和不舍,农村生活舒适安逸,自己也不习惯城市物价高、节奏快的生活。就近划地重建不失为最好的一种方式。在划地重建中,补偿的金额能够让被征收人在新的宅基地上面建造原有面积大小的房屋就合理了。但是如果当地的确没有任何的土地可以拿来重建房屋,那么这种方式就比较难实现了。(三)按货币补偿—给钱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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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征收文件,充分行使你作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拆迁的风声一出来,很容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拆迁户彻夜难眠,不知所措。这个时候切勿慌张,被拆迁人该做的事情可不少。首先应当去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询问或者确认征收公告是否公布,如果已经张榜公示出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先拍照留存,接着详细了解公告中的内容,关于涉及到征收的项目、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内容都要了解清楚。其次,涉及到关于收集群众意见,组织听证会时,作为被征收人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你的建议或疑问,征收方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解答被征收人的疑问。再有,针对要拆迁的房屋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最后,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同时也告知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怠于行使这些权利,那么在征收过称中就会很被动,当然,想要充分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征收人应该主动去学习、去了解,不明白的咨询专业人士。自己家的事自己不着急,别人会替你着急吗?二、面对征收方,保持淡定从容姿态,恰当的沟通与接触:很多被征收人,一听说要征地拆迁,潜意识就认为政府一定会很黑,一定会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代表来宣传、沟通相关事宜拒不配合,据不理会抱有抵触情绪。试问这是想处理好一件事情应有的态度吗?谁说拆迁一定就不合理,征收方一定就像“黑社会”一样欺压群众。就连正常的入户调查也不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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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的原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根本目的。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以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关于“棚户改造”中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方式各地不一,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办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以及混合补偿三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费用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4)外迁费或其他补助费。房屋置换的补偿种类:(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根据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把房屋折算成价格;(3)其他的搬迁奖励。混合补偿就是现金补偿加房屋置换混合在一起的补偿方式,也就是既可以获得现金补偿也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是比例得有棚户区居民自己决定。棚户区居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如果您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您没有居所可以选择房屋,当然也可以混合选择。三、“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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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征收方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对于申请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在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做出征收公告,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等,若该征收项目合法,这些信息大体都是存在的。其次,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申请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3)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对于书面形式确实存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此外,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能够申请公开,也是很多被征收方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呢?过程性信息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并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而产生各种矛盾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认为当征收决定作出后,此前的调查、讨论、处理中产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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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方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被征收方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即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值。同时,若由于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方搬迁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但是在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由上述可知,法律捍卫被征收方获取补偿的权利,大家在自己的房屋被征收时一定要积极行使此项权利。二、被征收方享有听证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若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方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方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方案。由此可见,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对于大家的补偿数额的多少尤为重要,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积极行使听证的权利。通过召开听证会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被征收方享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保障了被征收方对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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