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因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举例来说,如果被拆迁人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被拆迁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的,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补偿决定的作出,此时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知晓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定申请期限。当被拆迁人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相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被拆迁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权利救济。最后拆迁律师想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无法再返回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无异于损失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机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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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应当主动积极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第1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剥夺被拆迁人自住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武断代替被拆迁人决定补偿方式,只以某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实际上是在进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被拆迁人自身想要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拆迁方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被拆迁人的诉求的,很可能是在恶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拆迁方真的无法按照被拆迁人需求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依法维权争取自己因权益受损应得的补偿。总的来说,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主要有赖于被拆迁人自身的诉求和选择。被拆迁人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还是更需要现金周转,以及能否承受拆迁方履约不能带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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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开始,征地拆迁中就再无行政强拆的立足之地。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仍有地方政府利用被拆迁人对公权力对政府的天然畏惧,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借“行政强拆”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一定要区分两类强拆:一是司法强拆;二是行政拆违。当被拆迁人收到《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时,要注意查违的程序合法性和查违机关的主体资格,及时报警并做好摄影摄像取证工作,必要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在强拆发生前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作出处罚的相关行政行为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如果被拆迁人是因为双方久不能就拆迁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要警惕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接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把握好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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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地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发布的,此时征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获批完成,发布公告的权责主体应予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此时征地工作已经正式展开,公告中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都应进行具体说明。见到该份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申明并确认自己有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有农民朋友发现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中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当被征收发现自己看到的土地征收公告内容有缺漏或错误,或根本没有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征地程序很明显存在违法问题,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签字交地。如果征收方有强征强拆行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及早开始维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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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二、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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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实际还是农民朋友不清楚:村委会将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出租给第三人,是否是以租代征?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包土地的农民朋友如果有非农职业或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或出于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缘由,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者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是将集体土地通过承包或出租等方式转交第三方使用的,只要这种承包或出租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且是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不侵犯农民相关法赋权益的前提下发生和进行的,就不一定是“以租代征”。综上所述,当农民朋友怀疑自己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正面临“以租代征”这样的土地违法行为威胁时,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先对自身处境做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是村委会直接将集体土地通过发包方式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是否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是在村委会的居中调停下将农民个人承包地流转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价支付了相应租金。另外,通过承包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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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如果被征收人曾经留意,在依法正常开展的征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是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布征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及征收土地的单位的,被征收人能够直观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实践中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征地拆迁侵权时,因拆迁方的催促隐瞒等原因,很少会留意到拆迁范围这个概念,不少被推土机铲平的房屋实际上完全不在拆迁协议名目下的拆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其之所以会遭遇拆迁,仅仅是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范围外擅自扩大征地用地范围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重要前提是,征地行为已经获得权限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且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的范围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及不同面积规模的同类土地的征地审批权限是不同的,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用地和审批单位也不能为了达到降低审级、简化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目的而化整为零多次批地或少批多占。同时,借此案件拆迁律师也想提醒更多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前,一定要留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并对拆迁范围相关信息提高敏感度。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征地公告中发现征地拆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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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属证明,简要重复重点部分: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接受补偿安置的对象都是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人,证明自己对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的自主性准备。对于年代较近、证件保存完好的,被拆迁人要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找出,并通过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对于房屋土地本身,被拆迁人也要做好拍照录像工作,证明拆迁开始前房屋土地的四至、状况等重要信息。拆迁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在拍照录像时有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开启摄录工具的时间标记功能,或同时将政府官网的日期时间显示摄录进去,并将房屋土地周围的地标性建筑物也摄入画面,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对于年代久远或因历史、政策变动等原因缺少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许可性文件的,被拆迁人可以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管理情况,如果需要办理补正手续的,及早办理;对于不需要补办手续的,尽量获取相关部门作出的纸质证明,或对工作人员的口头回复进行录音等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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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以及拆迁维权涉及的法律方面的、评估方面的专业性问题非常多,和政府行政部门交涉确实也并不是非常轻松容易。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谈判桌上,基于自身过硬的心理素质和充分的前期准备奠定的底气,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说服对方允可,都需要极深的功夫。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几何,是确定自己提出怎样的补偿要求的重要依据;而帮助被拆迁人确定自身可以争取的最高补偿数额和必须坚守的底线,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把关。所以对被拆迁人来说,事先通过多种渠道多方面了解和联系评估和拆迁维权相关的专业权威人员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却被坑蒙骗的慌乱。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意见,被拆迁人可以基本了解自己的土地房屋的价值,避免被拆迁方“忽悠”;而当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拆迁方的满足时,专业拆迁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建议,指导被拆迁人按部就班地开展维权,避免被拆迁人承受更多的侵权损害,并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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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被拆迁人除了要自身准备过硬之外,还要对拆迁项目和拆迁方有一个系统性的了解。如拆迁项目的性质是什么,主导者是谁,相关政策是怎样的,有无法定的审批许可文件(如征地需要的征地审批文件和农用地转用文件),程序上是否合法等。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才好从法律角度入手分析案件情况并做好应对工作。例如当拆迁方刻意回避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义务时,只有被拆迁人自己清楚征地拆迁进行到哪一步了,才能够知道对方下一步会做什么,并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一味等待拆迁方把经过筛选的、想让被拆迁人知道的信息告诉你,那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致使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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