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房屋、土地的征收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被征收人,征收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争议。如果被征收人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答案如下:第一,对于被征收人对作出征收决定不服的,包括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二,对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的,如果仅就农村土地上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土地征收费用直接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补偿费用发放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被征收人起诉征吸机关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程序征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是土地纠纷最受农民关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程序时要加以区分。第一,被征收人对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核对征收机关的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提出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二,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部分的补偿费用,属于民...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案情概述在一起最高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雷某主张其与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雷某称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某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并未征得雷某的书面同意。法院观点“最高院审理该案件时认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综合案件中的其它证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裁判要旨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律师提醒作为一家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的律所,在接触实际案件当事人时,常常会有被征收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字。律师提醒,这类文件签订需要谨慎。一旦协议签订,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内容的认可,日后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的困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内容,空白协议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拆迁中,空白协议却非常常见,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签字,以签字就有高额补偿款为承诺,往往屡试不爽。老百姓并不懂法,虔诚相信政府的公信力,结果拿不到应得的款,哭诉无门的时候才恍然大悟。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在厂房被征收方在遇到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时,应当首先判定“违建”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只有上述的四个部门才能够对厂房是否“违建”进行认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对厂房被征收方进行查处,这些部门是不具备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其次,应当查看“违建”的认定是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认定“违建”之前,适格主体应当针对厂房的地点、面积、建造时间、用途、所有权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向厂房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载明“违建”的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同时,征收方在认定“违建”时,通常并不会携带相关的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厂房被征收方。大家必须明确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并不能只凭征收方的口头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我国法律认定“违建”的通常从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方面进行认定,即房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是否超过这些证件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厂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先行判定是否真的是“违建”,同时对于若某些厂房缺乏证件,也可以查看是由于何种原因缺乏,是由于历史因素,还是地方政府政策导致。如果厂房的证件缺失是和文章开头的当事人相同,是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缘...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首先,大家应当留意该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该法条第八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大家可以根据界定范围判定该征收行为的实施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行为才属于合法的征收行为。一旦征收方侵犯了被征收方的权益,被征收方可以以此作为出发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大家应当明确在整个征地拆迁项目中,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只有在明确自己拥有何种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行使权利,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享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知情权、听证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权、举报权、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等。同时,大家在征收行为开始时就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不论是前期协商谈判,还是后期维权,都需要证据作为支撑。在房屋征收前期,大家需要保存好被征收房屋的各类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对于不齐全或丢失的证件,应当及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办;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对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进行拍照留存,并且保存在此过程中受到的各类通知、决定文件、以及后期房屋评估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为节省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程,从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前转移并保存好贵重物品;如果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一、拆迁中常见的法律文书有:城市中无证房屋可能涉嫌违章建筑,会受到《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涉及到违章建筑,征收方会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农村中无证的房屋涉及违章建筑也会收到《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宅基地房会涉及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凡是要你签收的,都是对你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以建议拆迁户要慎重,不明白的最好问清楚,已经签收但不明白意思的,建议你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二、收到文件后要关注法律时效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过期后,实践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个案件,这对拆迁户是十分不利的。比如,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你认为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建议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政府对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什么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你不服,建议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根据《土地管理法》对于村民宅基地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有限制,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见,在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将“一户多宅”的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呢?其实并不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户多宅”也可能属于合法。结合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哪些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属于合法情况。案例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Y与女朋友恋爱多年,终于决定今年结婚,但是两人没有自己的房子,于是Y同家里人商量决定先申请一个宅基地,建一个属于他和女朋友的房屋,但是Y和家里人并没有分户,后来相关部门来人说他们这个属于违章建筑,要求他们进行拆除,Y一下子就慌了,怎么好事要泡汤了?其实,对于年满18周岁或者婚嫁后没有与原户主分户的村民,如若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但是还未建房的,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建房。批准宅基地申请需要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同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在补办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一)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的渊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该条例第35条规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在2011年1月21日前房屋征收部门核发的是房屋拆迁许可,此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已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补条例施行前已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仍然有效,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已经受理了拆迁许可申请但是尚未核发许可证,或者是分期建设项目一期已核发许可证,二期尚未核发许可;又或者是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拆迁任务需要延期等情况。遇到此种情况新的拆迁许可证一律不得核发,只能按照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已经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拆迁许可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仍适用原拆迁条例的规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对于已经取得征地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对于在裁决规定期...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农村房屋征收中,户口的问题,还需根据补偿方式的不同,分开讨论。1、采用货币补偿时,补偿款按照人头费计算: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有很多是直接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让被征收人自己去购房,解决居住问题。这种货币补偿通常又叫做人头费,是按照户口本上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发放的。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与补偿款的多少是直接挂钩的,户口本上的农业人口数越多,拿到的补偿款自然会更多一些。此时,户口就显得异常珍贵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种方式还需要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的方式来判断总补偿数额是否合理,也就是需要考虑总的补偿是否够买到最低保障住房面积的商品房。2、采用重新划拨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数来确定:有一些地方在房屋被征收之后,经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准,可以在就近区域或者在村镇集中规划区内重新划拨一块宅基地给被征收人,让他们重新建造房屋,而宅基地的面积就需要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均面积计算。比如,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了:“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所谓的公摊面积其实就是公用建筑面积,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一般是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能自己使用的面积,一般来讲是地毯面积,即能铺地毯的面积就是你能切实使用的面积。其计算方式为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那么这次住建部公布发布38项征求意见稿,是否意味着“公摊面积”真的要被取消?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是否真的就能按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呢?央视:公摊面积取消,这事儿没那么简单。据相关媒体报道,这个规范未来约束的是工程建设行为,约束对象是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与我们所关心的住宅交易到底是以“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来计算,并无直接关系。所以说,大家不要被错误的解读所误导。也就是说,这份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文件,在未来的短期内既不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与价格,也不会影响购房者的实际成本。依照央视所说的,此次住建部提出的“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公摊将取消。虽说公摊面积是很多购房者很心痛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取消这么简单。那么目前被拆迁人所选择的产权调换其面积是否包...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一、信息要掌握,全面了解征收情况:征收过程中,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信息极度不对等的情况十分常见,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相当于蒙上了被拆迁人的双眼。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只是像无头苍蝇一样瞎撞,毫无意义可言,补偿自然是不会合理?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清楚全面的掌握征地拆迁中的各类信息,是被征迁人争取合理补偿的首要环节。所以在征收开始之前,被征迁人一定要主动收集拆迁方发布的文件材料,并且保存好自己房屋的证件手续,比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测量单,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在对这些信息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之后,被征迁人自然对自己的补偿数额也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拆迁方再想坑被征迁人就很难了。二、评估要重视,评估环节必须合理合法:拆迁评估直接关乎被征迁人合理补偿的命运,所以评估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拆迁方总是会在评估中做一些“手脚”,试图降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只有准确判断评估环节是否合理合法,被征迁人才能成功扭转安置补偿偏低的大局。如果被征迁人对拆迁评估报告存在质疑,一定不能坐以待毙,应当及时提起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还存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