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征收方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对于申请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在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做出征收公告,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等,若该征收项目合法,这些信息大体都是存在的。其次,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申请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3)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对于书面形式确实存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此外,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能够申请公开,也是很多被征收方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呢?过程性信息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并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而产生各种矛盾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认为当征收决定作出后,此前的调查、讨论、处理中产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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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定额度的奖励是合法的。根据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拆迁方应当给被拆迁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和补助,但是奖励和补助的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提前签订协议,尽早搬家。所以,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奖励时也不要一昧的抵触,要分析该奖励金是否合理。奖励金合理的前提在于安置补偿方案是合理的,这时奖励金有多少要多少。其次要提防过高的奖励金。一定的奖励是合法的,但是当拆迁方提出高额的奖励时就要小心了,千万不要被巨大金额的奖励蒙蔽了双眼。拆迁方往往会利用人的贪婪心理,通过高额奖励来达到促使被拆迁人早日搬迁的目的,面对高额的奖励,拆迁人在诱惑的驱使下往往会忽略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方将被拆迁人本来就应得的补偿以奖励的名义发给被拆迁人,最后导致被拆迁人并没有真正获益甚至受到损失。在此,律师提请您一定要注意高额的奖励背后的阴谋。再次,面对拆迁方提供的奖励金,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要关注重大利益,补偿的关键在于房屋的价值。所以不管多少奖励金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都不应该下降,如果拆迁后的安置补偿方案能够使您的生活与拆迁之前持平或是提高,那么补偿方案就是合理的。第二,合理的奖励都不会太高。第三,顶住压力,不要因为拆迁方提供了高额的奖励,为了所谓的高额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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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被拆迁人生活的便利化,提高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使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城市人的各种良好的资源,比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如果因为拆迁不仅没有使被拆迁人的生活变得更好,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不仅会使得日后的拆迁更难进行,也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在全国各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相关权益,有着不同的规定,整体来说,被拆迁人在子女教育、医院以及就业等方面,既可以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具体需要以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来判断。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中,赋予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所在地的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安置房所在地的区域内的学校入学。同时,对于原籍地享有低保的居民来说,即使拆迁也不影响其低保户的身份,至少在第一年内,仍有原房屋所在地的政府发送低保金。至于就业、医疗、教育等待遇,皆由当事人在原籍地和迁入地自行选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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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第一步:了解自家土地性质和房屋拆迁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政策、法律条文、补偿标准和方式以及拆迁的流程可能均不相同。因此,弄清楚自家土地性质在拆迁中至关重要。同时,还要搞清楚谁是拆迁的主导者,拆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且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则拆迁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尽力争取合理的补偿款;如果主体不是地方政府或者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则其拆迁可能就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拆迁第二步:了解当地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个别地区还有房票的补偿方式,这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若是货币补偿,则需要搞清楚补偿款包括哪几部分,每个部分赔偿多少钱,按什么比例或者标准赔偿等;如果是安置房补偿的方式,则需要了解安置房的补偿面积、地区、补偿比例,如何分配房型、房号,以及如果安置房面积不够大,能否加钱增加安置房的面积等。拆迁第三步:注意关注、核查和保存各种拆迁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拆迁之前,基本都会发布与拆迁有关的各种公告文件,以告知相对人及时补办相应的手续、提出异议等。被拆迁人要明白并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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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对强拆,至关重要的就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方和拆迁方面对强拆时很容易产生冲突,这个其实能够理解,毕竟房屋是一家人生活的根本,大家总是想要尽可能的捍卫自己的家园。但是被拆迁方一定要知晓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以暴制暴”是切记不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这种方式风险极大,且很难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同时,如果家中有老人或者孩童时,在收到强拆的信息时,一定要提前将他们转移,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毕竟强拆现场过于混乱,不适合他们滞留。其次,在遭遇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一伙的,并不会帮助被拆迁方进行维权。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但少之又少。不论在当地是否征收方和拆迁方属于同一伙人,报警这一程序必须可少,报警程序的存在可能并不能阻止强拆的发生,但是至少为后期维权奠定了基础,毕竟在报警记录中可以确定强拆的主体、时间等事项。如果警察在接受报警后并不出警的,我们也可以起诉其不作为。同时,被拆迁方一定要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前,一定要对房屋内外状况以及财产状况进行记录。屋内外的环境、装修等情况可以通过录像方式进行记录;贵重物品例如电视、电脑、冰箱在损毁后容易进行取证,但是对于项链、手镯这类的体积小价值大的物品则难以取证,后期申请赔偿非常困难,因此此类财产一定要清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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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遇到紧急事件需要资金的时候,我们有时会选择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一些金融机构,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困境,这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但如果房屋在抵押期间被政府划定在待拆迁的开发地区,那是不是说房屋上面的抵押就可以不用管了?当然不是!如果房屋一拆迁,前期抵押就可以不算了,那估计就没有哪个金融机构愿意接受老城区的贷款了……所以,当被拆迁的房屋是抵押的房屋时,拆迁人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的。然后,抵押权人和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人协商是偿还债务还是重新设定新的抵押;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需要拆迁方将房屋补偿款交给提存机关,由寄存机关保存,直至双方确定补偿款归谁所有,方可拿走。如果补偿款不是货币是安置房屋呢,那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变更抵押物,重新将安置房设定为抵押物或者要求房屋所有人提前偿还借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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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一些被拆迁人都会说“我的房子不知道被谁拆了,把我们赶出来了,政府太霸道了”很多被拆迁人基本都把矛头指向当地政府,然而不知道拆他们房子的是哪个部门,如果被拆迁人连最基本的有哪些部门、哪些人拆了您的房子,想维权也找不到对象,那完全是叫天不应,这种不应我们是可以避免。肯定会有很多人说征收拆迁不都是政府吗?不。如果您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必须要转变思想,很多情况,拆您房子的部门不一定有拆迁的权利,没有拆迁权利的部门如果通过一张文件就拆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说在近十年之前,想要闹清拆迁主体的问题还是相当复杂的,但是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颁布,条例中规定了拆迁主体限制在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征地拆迁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为两种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两种性质的征收拆迁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市、县级政府委托或者指派乡镇做出一些具体工作,从法律层面来看,乡镇政府并不是具体的实施单位,只是在征收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当然,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非营利目的的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实施工作。对于拆迁的种类非常多,其中有征收、拆违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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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弱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如果遇到强拆,损坏的不单单是房子,还有房屋内的财产,对于正常手续的搬迁,拆迁方要等到被拆迁人把房屋内的财产搬空,重要物品转移之后才开始拆迁工作,但是遇到强拆就被直接推到,被拆迁人也没有时间去搬屋内的物品,可能在拆迁人眼里屋内物品没有什么价值,但对被拆迁人来说不同,所谓“破家值万贯”,遭遇强拆,这些在日后也没法申请赔偿。此时,被拆迁人可以看出,被拆迁人在遇到强拆报警,不仅仅是阻止强拆行为,也更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减少损失,还有就是被拆迁人应该知道,“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不只是出自教科书,更是出自法律,为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是警察的职责所在。被拆迁人从《人民警察法》中看出,警察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人民的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2001年最高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规定:如果因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另外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利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如果被拆迁人不报警,就相当于自己放弃了国家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警察不履行职责,他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遭遇违法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按照正常程序报警,不管警察是否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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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直被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被很多人称为“新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根据县政府作出并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补偿价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在复议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房屋涉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案涉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条例》第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接下来,拆迁律师将进一步解析该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于实践中被拆迁人如何评判征收补偿标准高低,以及如何在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时依法展开权利救济实务工作的典型意义。《条例》的适用: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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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强拆是很多被拆迁人难以言说的痛。实践中虽然不乏因消极维权导致的司法强制执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强拆是在违法的情况下,甚至被拆迁人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谈及强拆维权,很多被拆迁人都困扰于两个共同的问题,其一,涉及强拆的行政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依法撤销,或由作出机关自行撤销后,还能继续生效吗?其二,强拆发生后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而难以争取到合理补偿/赔偿,这样正常吗?涉及强拆相关行政决定,实践中有两类很典型的案例,拆迁方以违建为由向被拆迁人作出违建限拆决定,此时:第一种情况下,如被拆迁人不了解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未及时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的,拆迁方很快就会继续作出《强拆决定书》,并付诸实施;第二种情况下,被拆迁人针对强拆决定启动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拆迁方很快就主动撤销《强拆决定书》,但当被拆迁人撤销复议/诉讼,拆迁方很快又卷土重来,并在一次次的作出与撤销之间逐渐实现强拆目的。对于这两类典型的案例,拆迁律师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拆迁方作出了限拆决定或强拆决定,就代表着强拆一定合法;依法已被撤销的行政决定书也不能再继续发生效力。找出拆迁方作出强拆决定、实施强拆行为的违法问题,是初步击溃其侵权部署的重要方法。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会借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与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时间差,达到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结果,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及时延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尽快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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