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于提前收集信息的被拆迁人:我们经常会遇到来咨询的拆迁户,只知道要拆迁其他的都是一问三不知。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作为拆迁户一定要提前收集征收相关的情况,包括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征收时间,以及自己的房屋是否真正处于征收范围内。如果是房屋要拆迁,那么应该提前了解一下自家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自己的房屋的价值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当拆迁方评估结果出来后才能知道补偿是否合理,差距大概有多少。二、熟悉法律法规的被拆迁人:这类拆迁户在得知要拆迁的时候就开始熟悉和拆迁相关的法律,这样做是很好的。这类拆迁户了解拆迁的程序,熟知自己的权利,甚至能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所以拆迁方很害怕这类拆迁户。三、善于录音录像收集证据的被拆迁人:这类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会留一个心眼,那就是随时录音录像。特别是遇到这三种情况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收集好证据。1、在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时,拆迁方会前后说话不算话,今天说一套,明天说一套;后面的工作人员不承认前面的工作人员说过的话等等,这个时候就应该注意录音录像,保留好证据。2、如果拆迁方进行恐吓、拘禁也需要录音录像,保留好证据。3、将自己的房屋从各个角度进行录音录像,避免拆迁方对房屋进行偷拆、强拆。四、不乱签字的被拆迁人:这类拆迁户常常不会轻易签字,因为签字之后再反悔就非常难了。法律有规定,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所以如果你不签字,那么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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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有被征收人电话咨询的时候都会认为电话里面律师就能把所有的问题解决,试想想房屋拆迁的案件都是非常复杂的,怎么可能就在电话里面三言两语就解决的呢?征地拆迁案件是非常复杂的,不是简单的诉讼程序就能得到解决,有可能需要多个复议连环招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认为上访找领导能主持公道,有些当事人通过网上查一些法律来维权,但是最终也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并且最佳的维权时机也错过了。被拆迁人的心情也能理解,可能一辈子都没有到过法院,所以不到万不得已都不会考虑走法律途径,甚至是委托律师了。遭遇征地拆迁到底要不要请律师,很多被拆迁人都很纠结。但事实告诉我们,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让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今天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下为什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1、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非常困难:我们经常在接到被征收人咨询时,都会问被征收人有关征收程序的信息,但大部分当事人基本都是一问三不知,被征收人自己的土地和房屋要被征收了,但是获得的信息却极少。有些地方是在征收前才已简单的书面形式告知,并且没有前期的听证、社会调查等工作,有些地方甚至仅仅做口头通知。面对信息不对称,被拆迁人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在后面的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间的地位不平等:很多当事人想到走法律途径维权就是“民告官”,肯定是不行的,首先就把自己放在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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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大家都只知道拆迁,慢慢的出现了“拆违”、“腾退”等名词,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都会遇到一种以腾退名义的拆迁项目,也会遇到腾退补偿特别低等与征收拆迁十分相似问题,那么,腾退与征收拆迁到底是什么关系,北京拆迁律师团根据真实案例为您解开腾退的面纱,仅供拆迁户参考!很多被拆迁人对腾退都不甚了解,腾退最早出现于“绿化隔离带腾退”,“腾退”有效的规避征收拆迁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成一套体系,其显著特点是“村民自治”,现实中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决议是否腾退。实际上,腾退补偿的提高方式与征收拆迁的方式并无本质上区别,常见的操作手段也没有什么不同。无论哪种方式,以什么概念进行,都不能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腾退拆迁模式下,遵循的仍然是现有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物权法》、《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上述集中情况,请一定要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定违法建筑的历史渊源及事实、认定程序、法律依据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采取听证、诉讼等手段,很大程度上对违法建筑产生重新认定或者撤销其认定的结果,所以,必要时还是要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为您维护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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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即村民通过向村委会申请,经当地国土局审批后,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却依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则问题就出现了,既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组织,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又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根据《物权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却因只有使用权而不能继承。按照上述结论,就出现了“房屋可以继承,但土地不能继承的怪现象”,现实中,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很多被征迁人都知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屋既然已经继承,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随着房屋的继承,而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那么,“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其实,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交易、抵押时,土地是一并转让或者抵押的,再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特现象,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由继承人获得使用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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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Y有一个加工厂面临拆迁,除了厂房外,还包括院子、还有大型机械、配电室、库房等等,从08年开始,一直从事经营。征收拆迁开始后却一直没有看到征收方的公告,也没有人来测量厂房面积,而是直接得到一份价格很不合理的评估报告,Y该怎么办?答:这个问题也是拆迁户经常会问的。在征收决定前应该发布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除此之外,还应举行听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告,而在评估时,选择评估公司都是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及评估结果不满意申请复估等等,而不是下达一份评估报告这么简单,除此之外,评估报告中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征收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可以确定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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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国土标准赔偿,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集体土地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并没有拆迁,也没有要求腾退搬家。之后数年进行拆迁。这种情况下多数发生在城中村或者郊区集体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意见,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应予支持。所以郊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定要先调查土地是否早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这点非常关键。第二种情况: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我们国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虽然土地管理法声称10年内一直要修改,因利益关系,未落实。因此对集体土地拆迁都是个地方政府的规定,没有按照国有土地标准拆迁。不过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发出的文件明确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说明第二种情况,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进行拆迁的,是有政策支持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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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补偿之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额外的好处,很多拆迁户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实践中,很多拆迁户并不知道拆迁奖励金中存在的“猫腻”。在拆迁时,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面对高额的奖励金,很多拆迁户就想着赶紧签字拿钱,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奖励金也是从被拆迁人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心机”。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让其忽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律师提醒您,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机会。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奖励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的拆迁行为发生。遇到拆迁,首先得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及时给的拆迁奖励金在诱人,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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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征收的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了不降低咱们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有了以下三种补偿方式:(一)按产权置换—给房换房:政府用新建或购买的房屋,来与咱们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换。在安置房与拆迁房屋区位相当、结构相似的前提下,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但是在我们实际的办案中会发现很多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土瓦房,但是安置房都是砖混结构,建造成本远比土瓦房要高很多,所以补偿可能达不到1:1这个比例。毕竟农村房屋征收更多的是要那块地,而不是房子。当然也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补偿安置比例,如内蒙古则是按照不低于1:1.2或1:1.3来进行安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安置房一般是在5年后才可办理房产证,大家在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二)按划地重建—给地建房:从之前接触的很多被征收人那里了解到,不愿意搬迁理由其实不多,除了最重要的补偿之外,其次就是农村人念旧、重感情,就是对于很多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说,一辈子都生活在这里,对于故乡有着深深的眷念和不舍,农村生活舒适安逸,自己也不习惯城市物价高、节奏快的生活。就近划地重建不失为最好的一种方式。在划地重建中,补偿的金额能够让被征收人在新的宅基地上面建造原有面积大小的房屋就合理了。但是如果当地的确没有任何的土地可以拿来重建房屋,那么这种方式就比较难实现了。(三)按货币补偿—给钱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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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征收文件,充分行使你作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拆迁的风声一出来,很容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拆迁户彻夜难眠,不知所措。这个时候切勿慌张,被拆迁人该做的事情可不少。首先应当去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询问或者确认征收公告是否公布,如果已经张榜公示出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先拍照留存,接着详细了解公告中的内容,关于涉及到征收的项目、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内容都要了解清楚。其次,涉及到关于收集群众意见,组织听证会时,作为被征收人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你的建议或疑问,征收方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解答被征收人的疑问。再有,针对要拆迁的房屋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最后,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同时也告知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怠于行使这些权利,那么在征收过称中就会很被动,当然,想要充分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征收人应该主动去学习、去了解,不明白的咨询专业人士。自己家的事自己不着急,别人会替你着急吗?二、面对征收方,保持淡定从容姿态,恰当的沟通与接触:很多被征收人,一听说要征地拆迁,潜意识就认为政府一定会很黑,一定会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代表来宣传、沟通相关事宜拒不配合,据不理会抱有抵触情绪。试问这是想处理好一件事情应有的态度吗?谁说拆迁一定就不合理,征收方一定就像“黑社会”一样欺压群众。就连正常的入户调查也不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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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的原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根本目的。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以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关于“棚户改造”中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方式各地不一,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办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以及混合补偿三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费用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4)外迁费或其他补助费。房屋置换的补偿种类:(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根据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把房屋折算成价格;(3)其他的搬迁奖励。混合补偿就是现金补偿加房屋置换混合在一起的补偿方式,也就是既可以获得现金补偿也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是比例得有棚户区居民自己决定。棚户区居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如果您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您没有居所可以选择房屋,当然也可以混合选择。三、“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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