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会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因长期无法与拆迁方就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自然就会出现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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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相信经常会听到拆迁方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被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查处和相关赔偿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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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媒体平台上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部门把原本环境房子都还不错的区域内的房子经常性的规划在棚户区改造里面,这不仅影一个家庭的和睦,也会带来很多社会性问题。棚户区改造原本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且棚户区改造范围基本是使用年限久、环境卫生脏的、乱的、差的、房屋质量不好的、有危险性的等统称为棚户区。但是,有的居住环境良好的也被纳入了棚户区范围类,而且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棚户区改造本是一项民心工程,然而现实拆迁中,很多人看到了棚户区项目上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便利用审批绿色通道之便开设棚改项目,但是,就棚户区改补偿,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落实。于是,棚改区改造就给大家带来的了种种的问题,比如孩子上学就是被拆迁人经常提到的。所以在面对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一定要不急于签字,认真考量一下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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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朋友用来建造房屋的土地,是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近年来的不少的宅基地也被列入拆迁范围。那如果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怎么赔偿?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1.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名词,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2.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贯彻一户一宅政策,修建住宅的村民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才能使用宅基地。一般流程包括: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出书面用地申请)——现场勘查(国土资源所勘察)——填写申请表(初审通过发放申请表)——村委会审查(村委审查签字、盖章、提交乡镇政府)——审核上报(上报想国土局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通过的有想国土局发批准书)——放样(放样签字才能动工建设)——验收发证(竣工验收后30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证书)。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是怎么赔偿的?1.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与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2.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而且如果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一样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一般宅基地补偿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分开的。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下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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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就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拆迁房在拆迁的时候,认定他们凭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不予补偿的,许多地区都是有这样的情况。2、土地上一般附着两种权利,一所有权;二使用权。所有权的性质跟归属只有两种,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之下,使用权极有可能是分离的,并且在实物当中基本上全是分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涵盖经过招拍挂的方式拍卖来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商品房的使用权涵盖经过出让、转让、划拨等形式来取得国有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例如所获得的教育、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相同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只有一个,要么是国家,要么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呈现出来的就不一样了,有可能是村集体,也有可能是村民小组,还有可能是乡镇企业,表现出来的主体是多样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能够分离的。在以往尤其是90年代之前80年代作用的时候,一般都是不分离的。村集体所占有、村集体所使用。乡镇企业所占有或者是说所有的集体土地,一般也是乡镇企业自己使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变,又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像是一些乡镇企业做不下去了,不太好做,他就进行了招拍挂的方式。有的个人或者说企业进行了买断,这个时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村村民之间可以就宅基地进行买卖、转让。我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一种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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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二、补偿标准:1、参照使用年限补偿:比如还剩40年、还剩20年,它是使用年限进行了缩减。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往往都是没有使用年限的,所以在这一块它是比国有土地要强的。2、参照用途补偿:有的国有土地所产生的用途是非常广泛的,工矿、仓储、教育、娱乐,住宅商业都是可以的。3、参考区位价值补偿:同样是北京二环的地,我要参照三环的价值才可以。这体现了市场的区位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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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青苗补偿费纠纷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是金华市婺城区尖峰山下的石某村村民,几年前在村里的荒地上种了不少树。去年,石某村的一些土地因建设杭长高铁之需被征收,其中就包括了王某种树的荒地。王某所种植的树木经评估价值5万余元,因此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打到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后应该怎么分,王某和村集体各执一词。王某认为,这些树是其辛辛苦苦种植多年的成果,花费了其大量资金和精力,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他。石某村则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开会,会议认为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的,种植户们既没有承包过,也没有向村里租地,为防止以后村民随意占地耕种,未经承办或者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王某多次向村经济合作社催讨无果,一纸诉状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开庭当日,被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树木确实是原告种植的,但集体土地已被原告王某占用,若再将青苗补偿费给王某,会滋生鼓励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风气,而且村内事务应该由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合法,讨论决定已经生效,这笔青苗补偿费就应由村集体享有,否则村民代表大会的威信何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代表大会不仅应程序合法,决定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村集体非苗木所有者,无权获得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该给王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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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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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根据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迁房屋需给予合法补偿:如前所述,拆迁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拆迁人势必难以阻挡拆迁的进程,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价,产权调换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1。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方在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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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但还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这合理吗,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因补偿款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因此土地补偿费也是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一种,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村集体已经拿到了土地补偿费;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了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满足了前述两个条件,村集体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时间。安置补助费是向失地的农村支付的一种补助,根据情况不同,安置补助费支付也不同。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可以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实践中,有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没有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而是和土地补偿款一起支付给了村集体。这时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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