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土地拆迁为例,进行拆迁必须履行征地程序,获得规划、用地手续,否则项目便是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前两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而进行的拆迁项目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本身也存在瑕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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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签字的文件:1、土地预征收公告;所谓土地预征收就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之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公告即为土地预征收公告。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是无需签字的。征地批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需要签字的,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二、需要慎签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该表的目的是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无异议后农民可以在该表格上签字。2、土地登记调查表:该表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结果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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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一般是指位于城中心但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区域。认定棚户区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情况、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近年来,棚户区改造这一概念出现的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但其并非一个法律意义的概念。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有四种类型:一、城市棚户区改造;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奖励和补助。(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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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也进入流通市场。和一般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因其价格优势更受消费者青睐。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因此,在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过程中,我们也不禁疑问“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买了之后能办理房产证吗?”一、安置房的性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二、安置房能否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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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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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要及时:若导致过了起诉时间或者诉讼时效,届时再想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就难了,过期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保存好证据原件:经常有被征迁人,因为种种原因,证件原件并不在自己手上,如:上交了,被淹没在废墟之中了,这种往往会使自己维权陷入不利境地。一定要保存好土地、房屋的原件。三、切勿自身随意启动法律程序:征地拆迁程序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很多被征迁人通过这个律师那儿咨询,那个律师那儿咨询,获取点知识点,然后就自己启动法律程序。不排除存在这种通过咨询,自己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获得合理补偿的人。但征地拆迁毕竟具有一定的难度且是极其专业的事情,没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及实践指导,绝大多数人都很难通过自己走程序获得合理补偿。专业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就得心应手的多,其接到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什么时候该启动什么程序,启动程序有什么目的,每一个步骤都是环环相扣,最终获得合理补偿。自己贸然启动,轻则导致后面律师再难走相应的程序,重则将自己完全陷于不利境地,很难再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建议大家:切勿自己贸然启动程序。四、注意保存拆迁方的文件: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常会公告及送达相关文件,有些被征迁人往往对这些不在意,甚者觉得只要自己不收拆迁方送达的文件,他们的程序就进行不下去了。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些文件都是关乎我们权益,我们不收不代表拆迁方就不能进行程序,反而会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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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征地拆迁中的“滕退模式”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通过腾退来获取土地,尤其是集体土地。但“腾退”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指的是在集体土地所在的村或乡的主导下,由被腾退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腾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的。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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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二、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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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经营者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那么,业主和承租者面临拆迁应当如何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呢?1、业主和承租者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业主、承租者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都会抱着拖时间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在我们以前接触的案件中,确实有过拆迁方给予不肯搬迁的”钉子户”较高赔偿条件这样的情况,但是我们不能将条件的提高全部归功于拖时间上。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会因为被拆迁人的态度而发生变化的事。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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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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