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在征收时,果园园主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即“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由于果园的类型不同,其补偿方式不同。对于家庭承包地果园而言,果园园主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果园的征收,果园园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此外,征收方应当对果树进行相应补偿,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的类别和树龄有所区别。果树根据其生长阶段,可以划分为培养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个阶段的补偿标准不同,针对果树不同阶段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棵数进行补偿。对于当季果实的补偿应当根据市场的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果园预期收益进行补偿。根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果园补偿标准。如果果园园主不明确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可以带着园主的身份证和果园权利证书到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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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方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据此征地批文来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拆迁方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所以,拆迁方在拆迁之前,必须要将拆迁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未公告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应的拆迁补偿登记,也可以就未公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3)就安置补偿协议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就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4)如果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还必须进行房屋评估手续。被征收人若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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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1)农村被拆迁人们认为拆迁方代表的是政府,自己就是一名平民百姓,很难跟政府抗衡的,所以即使对拆迁不满,也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抱着“忍一忍就过去了”,最终默默接受不合理的补偿。(2)有些人认为法院和政府机关有“关系”,觉得自己即使诉讼也不会得到什么好结果;有些人认为官司既耗时又耗力;而有些人跳过诉讼选择上访,觉得上访比诉讼更有效。(3)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农村地区普遍是“熟人”社会,大家在一个村庄里更倾向于通过交情来解决问题,以为给村干部送点礼啊之类的就能多拿点钱,殊不知这是一项风险很大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4)对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疑问,对补偿的金额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或直接撕毁协议,自认为只要我不签字或者把协议撕毁了,就不用拆迁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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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是我国传统房屋建造的主流方式,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近年来,随着征地拆迁范围的不断扩大,很多农村自建房在拆迁时被认定成为了违法建筑,补偿给的很少,甚至是没有补偿。万典律师就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说自己家建的房屋居住了几十年都没事,怎么拆迁时就莫名其妙的成了违法建筑?而且还不给合理的补偿。自建房是否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农村自建房没有经过审批,没有获得相关的手续,严格来讲就属于违法建筑,这样的房屋在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即便有,也仅仅是给予建设房屋本身的材料钱。当然,针对年代久远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相关的手续,在拆迁时也不能一律按照违建不予补偿的。如果你的自建房时间较早,一般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应该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进行。关键是需要保留好建房时的贷款票据、施工方发票、采购材料的收据等等,来证明这个房子的建造时间,建造规模,单位批准等。如果有这些材料的话,即使自建房没有办理手续也等同于合法建筑。自建房如何办理手续?现在的农村居民如果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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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字后拆迁方想赖账,不按协议走怎么办?想必各位被征收人都应该见过补偿安置协议,有的人满意之后签字等待补偿款的发放,或者等着住进安置房中。被征收人一旦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这份协议就立即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很多情况是这样的,被征收人签字之后,拆迁方将协议原件全部带走,并且等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搬离之后,迟迟不发放相应的补偿款,安置房也多年没有着落。那么面对在协议签订后拆迁方的“赖账”行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和房屋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拆迁方却拿走了协议原件,被拆迁人手里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于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拆迁方的套路或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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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可以推断出,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他人无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因而明确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对于获取拆迁补偿尤为重要,根据实践总结,将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认定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且在拆迁时房屋没有补偿差价的,此时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产权证上一方所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增值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由于拆迁时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具有差价,房屋虽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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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征收人最终会委托律师维权,前期经过委托程序、收集证据和大量的调查后,法院通知开庭,被征收人就要出庭了,出庭需要知道的一些事。一、以何种身份出庭:被征收人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或者是旁听,但是无论哪种身份,法庭都有相应的规定,出庭要遵守法庭的规定。二、出庭带什么:无论您作为哪种身份出庭,都要带着身份证,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都要进行身份验证,没有身份证不能够进入法庭。其次,如果您是原告或代理人要带着所需要的材料,比如土地权属证书,房产证等原件,如果没有远见可能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休庭再次开庭的时间不能尽快确定,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三、出庭不能带什么:出庭时把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携带的东西有:(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四、要守时:不管作为何种身份,开庭之前一定要进入法庭,律师建议您在开庭前半个小时内来到法院,因为安检和进入法庭后身份验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说了早到还得强调一下不要早退,因为如果一个个早退,进进出出会影响法官,全力做好每一件小事为法官留下好印象。五、遵守庭审中的纪律:开庭后,法官会宣读法庭纪律,对于法官强调的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包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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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说:“爱咋咋,我就是不搬,说破天也没用”:这句话是很多“钉子户”爱说的,如果我们说了这句话,给对方的感觉就是这家伙无理取闹、油盐不进,导致的结果就是双方僵持不下。拆迁户要明白无论我们说什么做什么均是为了得到一个更好的结果,因此律师建议您说了无益甚至有害的话就不要说了,双方在进行谈判时,首要的是让对方明白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为了自己想要的积极配合拆迁方推进谈判进程,因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政府征收拆迁最终会推行下去的,不会因为你不主动搬迁就搁置。二、不要说:“要想我搬家,必须拿出xxx万”:拆迁户切记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如果你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也会使得对方变得不耐心,感觉不是真心想要配合是做无赖;如果你只是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额不满而报了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但是可能因为对方的报价过低你的报价虽然高于对方但由于没有进行更加专业权威的评估导致你的报价也不是很合理,可能仍在对方的可接受区间内,这样会暴露你的底线不利于后面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刚开始的谈判中要做的是多听多看,尽量少说话尤其是对没有事实根据的话。如若对自己的谈判水平不放心,您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助力谈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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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一户多宅”:“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但是“户”如何鉴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通过户口本来确认,有一个户主为一户。二、一户如何多宅:有的一户有很多人口,原本就小的宅基地房屋不足以容纳更多人口的生活和生产,势必需要新的房屋,农村村民可以选择到城镇购买房子,或者得到新的宅基地,去城镇买房简单有钱就可以,所以律师只讲关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知识。第一,人口增多时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这样就不再是一户,不用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分户呢,各地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分户。第二,不是只要一户多宅就违法。首先,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是合法的。比如农村独生子小A原本就在宅基地上有一套房屋,其父母也有一套,其父母去世后小A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此时小A有两套宅子均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其次,如果虽有两套以上宅基地房屋但是加起来的面积却不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仍应当按照一宅确定。三、征收时一户多宅能得到补偿吗?现实中农村有很多人将购买宅基地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这样就会出现一户多宅,但是却不属于以上合法的一户多宅的任一情况,此时,有可能面临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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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对其性质的认定就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财产权原则。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无证房屋的处理上,尊重财产权原则是必须考量的。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证房屋产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历史政策问题,对于这一批房屋,无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对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3、区分处理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无证房屋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无证房屋的性质认定,征收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对无证房屋作出性质认定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作出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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