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空心房拆迁一平米补偿多少钱?鼓励大家自愿有偿的退出这些空心房,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全国各地会有差别。比如在在辽宁一些地方,中等大小的宅基地,能获得5万元的补偿;江西戆州屏山镇出台的《屏山镇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方案》中就有明示,根据拆除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按4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助。国家对空心房整治的补偿标准和你所处的地区以及你家宅基地的大小有关,具体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二、空心房拆除后土地权属归谁?空心房拆除后,土地权属不变,仍归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对于拆除后的宅基地,主要还是分为几种情况来分析,在这里还是跟大家再重申一下:如果是有偿退出的话,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会获得补偿金;如果是有偿复垦,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补贴金额,宅基地归本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除后的宅基地也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宅基地归转让人所有,获得转让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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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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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评:企业家应当保证自己的合法经营,即拥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确保拥有环保测评手续,达到环保标准。在此种条件下,若政府为达到企业搬迁目的,强行认定企业环保不达标,并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关停等处罚,企业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应行政机关予以撤销该决定。二、检验环保处罚计算方法适用是否正确:企业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综合各方力量对企业进行施压,高额的环保罚款成为企业的重负。企业在接受罚款处罚决定的同时,也应当判断该处罚方式是否合理。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且拒不改正时,可以将每一天的排污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30日内,进行复查时若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则不应当再启动按日处罚。同时,企业认为自身处罚额度过高,可以自行查找各地出台的关于处罚额度的相关文件,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确认环保部门是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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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禁养区?根据法律规定禁养区包括:(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如果建在水源附近造成污染影响非常大;(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因为养殖场味道大,而且会有污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律师提醒您注意:禁养区是由是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划分禁养区的标准依法划定的,拆迁方无权决定。所以遇到此种情况先不要慌张,要通过法律途径了解自己的养殖场是否属于禁养区范围。二、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首先要知道养殖拆迁确实有补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等进行综合治理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能获得补偿,禁养区的养殖场如果没有合法经营或是相关的经营证照不齐全,环评手续不符合规定等就会面临难以获得补偿的困难。如果您的养殖场存在上述问题,要抓紧时间办理,使养殖场合法化。其次,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是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但大体上都包括禽畜的腾退搬迁,地上附着物及养殖建筑物的补偿由相关评估评估确定价值、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再次,养殖户要了解一下在拆迁养殖场的过程中征收方通过何种手段降低补偿额。一是以养殖场禽畜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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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大型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另一种是对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搬迁或关停。对于因大型建设项目需求而拆迁的养殖场,毋庸置疑是需要支付拆迁补偿的,但是对于划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是否也需要支付拆迁补偿?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养殖场的,导致养殖场主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导致养殖场拆迁或关停的,养殖场主均可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畜牧禽的腾退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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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村委会可否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收村民的土地。二、村委会有权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根据本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因此,如果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委托书,则是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发生协议纠纷,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村委会没有相关的委托,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协议征收,与本村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无效,村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行为,或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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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我明明不同意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也没有签字,但是忽然某一天,行政机关就带着法院的允许司法强拆的通知书把我家的房子给拆除了?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中有一条是已经送达,但是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在我没有签字和同意的情况,征收方说对补偿进行了张贴公告,因为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到期后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了我的房屋,但是我根本没有见过补偿决定,这行为合法吗?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更需要让被征收人知悉该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补偿决定,就失去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征收方如果没有对补偿决定依法公告,其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的形式送达肯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知悉。最好的方式能挨家挨户的送达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知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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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也就是要钱还是要房。拆迁户在面对不同的安置补偿方式时,往往会犹豫不决,难以抉择。在当下,房屋对于居民来讲至关重要,所谓安居才能乐业,因此,在这个重大问题的选择上,拆迁户表现得特别小心翼翼,一方面担心拿到钱不能买到合适的房,另一方面忧虑要房要不到,房钱两失。那么,该如何选择呢?(一)要房要钱是自己的权利:必须明确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拆迁户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拆迁户完全是自己来选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约束。(二)了解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通常来讲,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计算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进行结算。产权调换包括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应当补偿的额度。关于货币补偿要明确如下几点:首先,所谓类似要考虑房屋的朝向、用途、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其次,市场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最后,房屋的价值要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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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快速直接、补偿款履行期限较短且无后续纠纷,拆迁户可以拿着钱重新购买自己满意的房屋,对房屋地理位置的选择,面积完全由拆迁户自己选择,当然,钱除了买房之外还可以做许多其它的事,投资、创业、理财等。货币补偿的弊端在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而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比较低。产权调换可以选择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一般包括原地回迁、就近安置、异地安置三种情况。但是有可能不会同时提供多种产权调换方式,因此选房的劣势在于房屋区域的选择要受限制,另外,大多数的房屋都是奉行先拆后建,因此要房可能会面临漫长的等待或是后续的一些纠纷,比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件、房屋质量问题等。而选房的优势比较明显,一方面,在目前的形式下,房屋一般不会贬值,而且有增值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由于金钱使用不当导致房钱两空。两种补偿各有利弊,拆迁户在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中要写的特别详细,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都要在协议中列明。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要特别关注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货比三家,如果被评估的价格不合理,则千万不要签订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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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现象一:没有征地批复就拆迁:《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此,要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因此,要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即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因批准征用、使用不合法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现象二:征地报批程序不合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如下工作:(1)对要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告;(2)做好调查工作,包括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此外,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调查结果;(3)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申请举行听证。有时候,虽然征收方有相关征地的批复文件,但征地报批的程序却不是完全合法。比较常见的是在征收前没有举行听证,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三)违法现象三:征地批复的机关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征地批复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因此,县政府、区政府、街道办等这些单位是没有权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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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留存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会以领导审批或者行政审查为由,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全部拿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签订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补偿协议后,双方均需要对补偿协议进行留存。拆迁方全部拿走协议的行为使得被拆迁方处于被动状态,利益容易受损。若拆迁方擅自更改协议内容、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被拆迁方如果想要维权,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容易陷入维权困境。因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被拆迁方一定要当面签订协议,且留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二、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被拆迁方相对于经验丰富的拆迁方,其对于拆迁事项的经验匮乏。很多拆迁人员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常口头承诺诱人的拆迁条件。老百姓不抵诱惑、信以为真,积极配合拆迁。但当其真正拿到拆迁补偿时会发现自己的补偿不仅远低于当时口头承诺的数额,可能会比其他拆迁户少很多,到此时再去找拆迁方时却无济于事。三、签订空白协议:空白协议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协议,即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缺乏实质权利内容。在实践中,拆迁方拿着空白协议找被拆迁人签字时,经常口头承诺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内容,被拆迁方禁不住诱惑签署空白协议后,拆迁方随意填写补偿数额,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直到拿到补偿时,被拆迁方才发现受骗。在事后维权时,举证困难重重,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中。因而,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空白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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