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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实践中产生无证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予补偿。这类房屋建造时间都比较久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房屋建造时并未要求取得规划许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部门也未组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于是就出现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无证房屋。这些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在房屋征收中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对于这类房屋,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齐证件,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足额补偿。2、政府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该审批的不审批,该管制的不管制。在此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违法性,而不应将不利后果都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则应该由政府承担后果,依法为被征收人补齐证件,依法全额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3、突击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对此,《征收条例》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依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决中体现的精神:即,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实践中,这种拆违式拆迁十分常见,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违建以违建的形式拆除;另一种是拆除违建。前者显然是违法的;后者的拆除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亦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拆除违建的损失主要包括被拆除的房屋建筑本身、建筑材料、屋内财产等等。非违建的拆违式拆迁: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拆除应当获得的补偿,合法建筑的拆除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四、奖励和补助。届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后可主张行政赔偿。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子已经被认定为违建或者已经接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等,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强拆的发生。对于不能确定房子是否是违建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着并不意味着违法建筑就可以随便拆除,关于其拆除程序,小编此前写过,各位可自行去公众号查找。关于这种类型的拆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若拆除程序合法的,建筑拆除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等要归还给被拆迁人。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除了拆除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拆迁人无权任意处置。若其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这部分财产权利,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屋内的财产,拆迁人应当在实施强拆之前通知被拆迁人搬出,或者由其搬离、妥善保管。若其未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或者处理不当致使物品损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若拆除程序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在确认违法后,可申请行政赔偿。这里小编提示大家,若厂房是违法建筑的,通常情况下因拆违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的搬迁费用等难以认定为是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拆迁人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一、设置奖励的初衷: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对配合拆迁的人进行奖赏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一定数额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奖励应当是锦上添花,是在获得法定的拆迁补偿后额外给予被拆迁人的,如果过高就比较蹊跷了。二、拆迁奖励的异变:如前所述,奖励的存在是合法的。但小编在接受咨询时,经常看到各种令人咋舌的奖励。补偿标准不高,奖励却高的离谱的比比皆是,如:先签字的,奖励住房每人60平米,门面每人20平米。更有甚者,实行“连坐式”奖励:一个单位的居民都签字的,每户奖励N万元;一栋楼的居民都签字的,再奖励N万元。这种在被拆迁户中引发矛盾,以想拿奖励的多数人来裹挟少数人的奖励方式,早就违背了奖励设置的初衷。三、保持清醒头脑,警惕过高奖励;奖励本身应当是一件令被拆迁人开心的事情,毕竟是在获的法定补偿后的一种奖赏。面对高额奖励,我们要时刻铭记一点:高额奖励是在我们应得的拆迁补偿之外的,而不是从它里面扣下来的。切不可为了高额的奖励而签订协议,从而丧失了争取合法、合理补偿的机会。另外,即便是为了拿到奖励,也应当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切不可为了拿到奖励而进行妥协,先搬迁后拿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一、符合分户条件而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对于这种情况,“新宅”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手续,经过本集体公告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此,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便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对此,最高法也有相应的判例予以支持。在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张爱菊诉宜阳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最高法对于王利伟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问题,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而是进行了区分,保留了其宅基地使用证。二、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对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后,获得合理、合法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诸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拆迁中,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补偿。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常见的如:一些农户子女,外出求学将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是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相互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落户,另一方说要落户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对于这类情况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拆迁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于是,某些政府为了节省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程,一刀切地将一些无证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但这么做是否合法?违法建筑的定义:根据《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然上述定义内涵太浅薄,并不能全面概括“违法建筑”的含义。首先,这一定义只是包含了“领取”并未包含“违反”。事实上违反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建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其次,实践中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造的建筑也是违法建筑。因此,上述定义范围不周延,而究其原因,上述定义主要是从《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定义的,难免受其自身的目的所限。本文采取概括定义的方式即违法建筑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各位可根据这一定义,简单比对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不是,则不应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一、违法建筑的类型: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二、“拆违”变“违拆”的救济:拆除违法建筑要求行政机关要具备相应的职权,履行法定的程序。在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中,一旦行政机关出现违法的情况,当事人都可以救济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一)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二)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四)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六)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因此,对于非该类主体签订的协议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协议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村委会等签订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也不适格,即非房屋的产权人或者遗漏房屋产权人。在燕薪律师最近代理的案件中,即出现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拆迁协议仅有一方签字的情形。显然这是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协议系应认定为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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