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公示文中,按宅基地面积和按人口两种安置补偿办法同时使用,村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选择余地更大,得到实惠更多,此次规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260平方米的补偿上限,更是严厉打击了乱搭乱建行为。第一种办法按宅基地面积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征地拆迁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举例说明老王家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是160平方米,宅基地上盖的房屋面积是300平方米,没有房产证。由于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了260平方米,所以300平方米的建筑物最多只能补偿260平方米。按照这种补偿办法,老王能得到的安置补偿是:16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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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宅基地或迎重大改革,你应该知道些!2018年1月15日,在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在布置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时,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即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那么究竟什么是宅基地?什么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什么又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呢?什么是宅基地?这就应该从我国的土地制度说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并未对宅基地的概念作出界定。而回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由此,规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利用,并对各用途土地之间的转化与利用实行严格管控,是我国现阶段的土地监管制度。其中,就建设用地而言,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什么是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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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本案涉及的企业大大小小共有七家,均是于2000年前后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并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在山东某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建厂经营的企业。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仅一家的厂房占地面积就达到了万余平方米,为当地经济和实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地方政府忽然发布征地通知,将七家企业所在地块全部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并直接向企业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告知企业必须马上搬迁。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拆迁方并无任何人员前来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重要事宜与企业进行具体交涉。眼看企业已处于被强拆的悬崖边缘,几名企业主经过讨论协商,经人介绍辗转联系到了我所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并第一时间到所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维权。办案掠影在律师的细心沟通和引导下,几名企业主将企业从建厂、经营生产到现状各方面细节,以及接到拆迁消息前后的事情经过都一一做了梳理。该案中的两个关键点在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能够对被拆迁企业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了解具体案情后,我所律师当机立断做了两项重要工作:第一,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意见书;第二,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弄清拆迁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性质。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发现,该征收拆迁项目并无相应的征地批复文件,而仅有一份2014年作出的《先行用地复函》。也就是说,该项目属于“先行用地”。根据《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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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位于天津市从事休闲服务领域的企业,其承租乙所拥有的一间厂房及门面店铺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从2010年至2020年止共计十年。由于房屋租赁需要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登记并缴纳鉴定费,一次性缴纳费用过高双方负担不起,便约定按照一年一签一登记的方式进行备案登记。出于经营的需要,又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甲企业在原来租赁的土地及厂房上自建了一座小型工棚。2015年厂房遭遇征收拆迁,乙企业与当地政府谈判拆迁补偿协议时以甲企业无土地使用权为由架空甲企业,并以乙与甲企业的厂房租赁合同有违约情形为由起诉甲企业以期解除租赁合同,使甲企业无从获得补偿款。律师建议甲企业作为承租方,由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得到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但是,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是拆迁补偿费中的一部分。作为土地及厂房的实际经营者,甲企业对于拆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拆迁人对与甲企业的厂房、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理应进行补偿,还应对甲企业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甲企业作为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备拆卸安装的补偿;(主要针对大型或精密生产设备的拆卸损耗)√ 拆迁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料、基础设施和地上附属物)√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关于因出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导致不能完成订单等造成的违约金承担等)√ 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补偿;√ 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价而当补偿;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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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复函: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律师认为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以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协调、裁决的问题不够明确,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周军民、梅伯练等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予以答复并进行解答,明确了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行政协调、行政复议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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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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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仅仅会对个人房屋进行拆迁,还涉及到对企业厂房的拆迁。同样企业会到的政府的补偿,用于进行厂房重建、安置员工及购置机器设备等。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补偿的方式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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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主要行为 房屋征收是由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包括调查、登记、公示、认定、处理、征收意见、修改、听证、公告、协商、补偿、协议、执行等,每个环节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些知识都是被征收人在维护权益时经常用到的,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掌握,笔者把这些行为归纳为五大板块,分别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做出主要审查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需要经确定征收范围和禁止不正当方式增加征收补偿费用、办理相关手续、调查登记和公示、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补偿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听证、选定评估机构、征收补偿资金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环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需要经过做出房屋决定并依法公告、对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示、对被征收房屋中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的充分协商、根据规定和补偿方案对由住宅改变为经营行用房的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征收补偿资金、搬迁安置费和周转房到位等环节。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协商、评估的情况的订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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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征地拆迁多年来的一个老大难。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政府的补偿方案后,总是感觉不管是房屋的补偿标准还是附属物或是其他的补偿,始终达不到心里的预想。有些明眼人可能很快找出哪里出了问题,而大部分被征收人面对这一份补偿方案,只是感觉不合适,但具体哪里有问题却又说不出来。而等到最后签协议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补偿款比预想中少了许多,但究竟少在什么地方,却说不出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一条例直接决定了我们房屋的价值,不要小看这短短几行字,实际上操作空间是非常大的,而我们的补偿也往往减少在这里。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会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评估机构,一是类似房地产。评估方面:在货币补偿价格上,可以说评估机构的评估产生了定价的作用,而评估机构选择如果限定在政府的指定范围内,则很难保证评估的中立性。但地方政府往往不同意被征收人在指定范围之外选择评估机构,每个区县范围内也仅仅几个评估公司,这些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般相当密切,他们能够做出公正的评估吗?根据以往的案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价。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说,法律不是还赋予我们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吗?确实,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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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争取拆迁补偿款呢?有人的回答是“加建”。确实,在之前拆迁法律不健全的时候,“加建”确实是一种快速增加补偿的方式,尤其是对于那些手中有关系,能提前知道消息的人来说,通过“加建、扩建”等方式获取高额补偿乐此不疲。但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各地拆迁工作更加严格,凡是拆迁时加盖、扩建的建筑,一律按照违建不予补偿,甚至还可能被罚款。那么从合法角度来讲,怎样才能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补偿款呢?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补偿,才算公平合理?想要知道自己房屋拆迁该补偿多少,其实并不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要想知道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先要对于周边房地产的价格有所了解,看看当地同等地段的房屋价格,这样补偿时就可以参考这个价格来进行判断,从而考量补偿的合理性。其次,我们要明白,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往往都是弱势的一方,他们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因为相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方拥有政府支持、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开发商、律师等资源,他们有大量实战经验、资金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和他们硬碰硬显然不是明智的选择。然而,被拆迁人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补偿款落入别人的口袋,要想从拆迁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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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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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有的人会因为拿到很高的补偿而欢喜,而有的人却因为觉得补偿较低而拿着拆迁补偿协议欲哭无泪,“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被征收人关注的焦点。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款?未来能过上怎样的生活?都在此一举!正因如此,协议签订也是存在陷阱最多的环节。被拆户签协议时,有哪些地方是必须要注意的?不要着急,先把笔放下,看看这四点。第一,和谁签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你情我愿的一件事情,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签协议。虽说与我们签字的一方是政府,但也不能逼迫签字,凡是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可以撤销的协议。另外要清楚和我们签订协议的主体,是不是征收方。在现实中,跟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很多的时候不是征收方,而是征收方委托的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要注意,拆迁公司是没有资格跟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第二、有底线征地拆迁的基本要求是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相信每一位被拆迁人,都会对自己的补偿有一个大概的估算。如果对方给出的价钱,与自己心里想的差距过大,无法让自己的生活水平提高或保持不变,反而会使房屋被拆后日子越过越难,那么这样的补偿是明显逾越了拆迁底线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我们最初听到拆迁的风声时,多去了解拆迁项目的情况,比如拆迁公告的内容、拆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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