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与工作时间、场所、原因和用工单位的确定等1.工伤认定的申请与受理(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4).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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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法律解析】《城乡规划法》一、 基本概述1.《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原来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不废止,有关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以新的《城乡规划法》为准。二、各类规划的制定主体、要求和修改报批1.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5.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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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面对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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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修路要征地的时候,我们怎么知道自己家在不在征地范围之内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如果我们发现路离自己的房子很近,对生活产生影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一,路还在建设的,可以要求拆迁房屋并给予补偿;二路已经修好的,可以要求管理单位做声屏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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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住宅,但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缴纳的记录。为何住改商后的补偿,相较于普通住房而言,会有很高的补偿呢?原因是除了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之外,商铺的补偿还包括设备搬迁损失费、装饰装修费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费用。“住改商”房屋性质一旦被确认,那么就至少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偿:(一)是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二)房屋内经营主体(注册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在拆迁的过程中,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而实际上用作经营的情况很普遍,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很可能不顾及实际情况,全部按照住宅用房来拆迁补偿,也因此给拆迁征收造成很多隐患和矛盾。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做出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各个地方也针对“住改非”做出了自己的规定,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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