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强拆拒不承认,最高院法官怒斥:锅不是这么背的近日一段非常火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区政府征收,强拆了一栋房屋。在庭审中,拒不承认。拿出了开发商自己承认的强拆说明。审判长当庭怒斥:开发商强拆,追究刑事责任了么?没有的话,锅不是这么背的呀。征地拆迁中,到底谁才有强拆权?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没有赋予政府的强拆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不同意拆迁,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往往等不及法院的执行决定,就匆匆拆房。事后往往让开发商背锅。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早在许水云案件中。开发商就受委托强拆许水云的房屋。本案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国家赔偿责任,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防范违法行政“零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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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律师】自留地归谁所有?如何登记确权?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归谁所有?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需要确权吗?怎么确权?首先,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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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19年农村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有哪些具体规定?在农村地区的朋友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家中的女儿外嫁后,还能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一、什么是外嫁女?外嫁女,即指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二、2019年农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在对外嫁女做出的新规定当中,外嫁女是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但是,也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农村外嫁女嫁出之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出去的,仍然具有土地补费分配资格。三、对农村外嫁女,有哪些相关的具体规定?(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理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所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举例,比如,您是农村的外嫁女,在进行您家宅基地征收的时候,您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能说嫁出去了,就不能分补偿款的情况。(二)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是说,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出嫁了,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是不能收回您的承包地的。(三)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则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该女性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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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签订协议后,多久应拿到补偿款?全流程及具体的维权依据是什么?很多人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都会比较在意何时能够拿到补偿款。但实践中,常会有被征收人说作为被征收人的他们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却没有了下文,补偿费用迟迟未能到位。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全流程:相信上述情况也是征迁中,很多人都曾遇到过,其实想要知道征地补偿款是何时发放的,就需要知道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流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全流程:(一)征地告知书;(二)征地公告;(三)补偿登记;(四)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补偿安置方案;(六)听证;(七)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八)支付补偿款。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而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三、已经签订协议却还未拿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其具体的维权依据:虽说现行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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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19年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只要对补偿原则了解透彻,被拆迁人自然可以正确估算出自家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也不会在补偿上吃亏。针对拆迁补偿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拆迁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一、看周边房屋市场价格:首先,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则拆迁的房屋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但如果被拆迁人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是国有土地,而是集体土地,被拆迁人也不要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所以,无论是何种土地性质,被拆迁人都完全可以多了解周边房屋的市场行情,以了解自家房屋大致应得的补偿。二、能否保障自家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强调,要保障被征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也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要求。如果是货币补偿,除了房屋本身的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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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不同的土地纠纷如何解决?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如何处理?一、对于不同的土地纠纷,解决途径是不同的:(一)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如果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土地侵权纠纷:出现这样的纠纷时,一般会由当事人出面来解决,旁人只能起到辅助效果。但如果当事人协商失败,就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对于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再通过民事上诉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三)土地行政争议: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二、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处理:(一)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处理: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如《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征地批复后,如果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二)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处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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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迁的补偿是否合理,如何判断?征地补偿费应由谁领?一、如何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所在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标准来划分区片,然后根据区片农用地的具体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来确定土地的平均征收价格。 被征收人想要确定这一征收价格,需要格外关注当年6月30日前市、县级政府发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同时,依现行的规定,各地区也应当按期及时调整价格标准,确保其符合经济发展与市场水平,保障农民权益。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则是完全补偿至个人,一般是土地的承包者、经营权人,其标准依旧由各地来规定。具体的地上附着物指的是,被征收农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水渠、管线、机耕路及其设施用房,大棚看护用的耳房等。青苗指的是,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因征收造成农作物的损失所给予的这部分补偿就是青苗补偿费。因此,对于这部分直接到手的费用,被征收人一定要着重关注地方政策。征地补偿款有三项,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不同,被征收人能够拿到的补偿款也许有所区别。但是,这三笔费用一笔也不应少。同时,被征迁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要格外注意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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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19年土地确权,取得确权证时,三个关键内容一定要查看土地确权是从13年开始,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有6年时间了,而真正结束的时间去年,也就是18年,在这短短的5年时间了,农村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了,从最初的农村无规则到如今的各种条条框框,讲真的很多农民还是不太适应的,而说到土地确权的话,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就是明确土地与农村之间的所属关系,从而保障农民后期的权益不出现纠纷了。名义上来说,土地确权的时间是已经结束了,但是看到很多信息还提及到土地确权的问题,比如有一些,原话是:“隔壁村已经确权了,但是本村似乎被遗忘了。”看到这句话时,当时确实笑了,据了解到的一些信息,很多地区早已经在18年就确权结束了。随着还特意查阅了有关土地确权的数据,居然都不敢相信土地确权率不到15%。意思土地确权的时间是结束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知道,甚至有些农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因此这个土地确权的政策,在很多农村还会持续进行的。而对于已经确权结束的或是正在土地确权的,凡是只要证件拿到手,一定要检查这三个信息,不然就是白忙一场了。一、土地确权证上基本信息是否属实:这个是检查土地确权证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像证书代码,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等,这些都要仔仔细细的看清楚的,不然后期就更麻烦了。二、土地确权的家庭成员名字是否全都存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如果不小心将家庭成员遗忘了,等到后期户主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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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不为公共利益,不合法!公共利益有6种情形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房屋的征收就是其中一种行为,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权益,公共利益就是其正当性存在的前提。俗语说:“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在面对必须的取舍的时候,在追求自由与法治的社会,只有以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侵害”。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包含6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国防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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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2019年农村占地修路补偿标准多少?征地范围多少米?想要富,先修路。这已经成为致富的名言。很多的地方经济发展不景气,就是因为交通不便,阻碍了其发展。为此,国家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民的生活,不断修路来方便人民的生活。有村民比较疑惑,我家距离公路多少米多少米。属于征地的范围吗?铁路离我家太近,影响我休息怎么办?其实,国家早就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来参考了。一般而言:一、公路与房屋的距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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