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农民朋友们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2019年,我国开始实行一户一宅政策,那什么是“一户一宅”?多少人算一户?多大面积算一宅?一、“一户一宅”出自哪里?“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但随着农村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二、目前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争议:1、《土地管理法》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一些人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2、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有的认为“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由于这些争议的存在,各地对于“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现象的看法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有人问了,那我家里多少人算“一户”呢?“一宅”又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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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不免要征收大量村民土地,因这些设施大部分要建在在郊区或在农村,归属于镇政府或镇政府的管辖范围内,而镇政府又有熟悉和了解村民情况的优势,那么能否由镇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拆除违法建筑?他们有这方面的权力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上述这几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征地的审批机关和实施机关都与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镇政府本身是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故其可以完成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镇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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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说,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则证明,你的房子离强拆不远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法律文书。被征收人,须关注:前置性行政行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程序、征收决定所涉及的事实。一、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一)应满足前提条件: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最重要的是,征收过程中,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事宜,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在收到决定书时,被征收人,要具体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各项补偿数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事项。(二)应区分两个部门:1、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2、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要审查市、县级政府,是否有超越职权,具体为:职能管辖、层级管辖、地域管辖、事项管辖。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分清。避免出现,被拆迁办、镇政府等、无权作出决定的机关所误导,或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造成被迫履行决定的情况。二、补偿程序: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受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评估结果,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带有偏见。对所有被征收人,要一视同仁。具体包括:1、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并公布;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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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2018年已经过去了一大半,在只剩下2个多月的时间了,这也意味着全国土地确权也进入了收尾阶段。但是,到了现在,大家依然对土地确权的相关问题存有疑虑。近来,就有农村的朋友来询问,土地确权时,院子能不能确权?在农村,家家户户有个院子,晒太阳、晾谷物、堆东西等,因此院子的面积都不算小。院子能够确权直接关系到确权面积的大小。巧的是,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里还真有院子能够进行确权的规定,在规定里,院子按照面积分为两种,如下:1、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的面积:大家在修建院子的时候,还是根据实际需求来的,大多数人的院子面积都不算很大。按照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当院子的面积小于或等于宅基地房屋修建面积的时候,院子是可以进行确权的。这时候,院子确权的面积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来记录。2、院子的面积大于房屋的面积:有的人在修建了宅基地后,会尽可能多的圈出一块地做院子,但是按照规定,超面积的院子不能被确权。就跟宅基地一样,超面积的宅基地不能确权,但还是有人超过批准的面积来建筑房屋。超面积宅基地和超面积院子在此次土地确权中,想要得到确权都必须进行整改,使面积符合标准。村集体中,每个人宅基地、土地的使用面积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我用围墙围起来,围多大自己就能占多大,超过面积不仅在确权时无法确权,征地赔偿时无法获赔,在遇到检查时,这样的未经许可的修建属于违建,按规定是要被强制拆除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则不仅占不到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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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是否“正常”,感性的人,可理性的判断。(一)参考标准: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当日,周边房价一万元/每平米,而拆迁方,却仅补偿1000元/每平米,这种情况,就严重不符合规定。(二)补偿与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后拆迁。拆迁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诸如:房屋已拆,补偿款?不给。旧房被拆,新房?没有。而“误拆”?“误赔”不?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最大程度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三)不能降低现有的生产、生活水平。征地、拆迁,要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不得降低。以及,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保障长远生计。二、《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拆迁中,重要的步骤,拆迁双方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目的,是对拆迁补偿,作出规定,并详细约定,拆迁后的补偿安置行为。《补偿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而协议体现的,必须是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对于明显有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一)《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二)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1、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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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小王的宅基地位于某城市的边缘郊区,距离市中心较近,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眼看着房价一天天的高涨,小王有了主意: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一栋7层楼的楼房,每一层有2户,每户面积大约100平米的三房。盖好之后价格便宜点,10万元一套卖给在城市里买不起商品房的人们。其实上述所讲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小产权房案例。一、小产权房的风险:小产权房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不能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这种房子一般是由乡镇办法“产权证”,但是绝大多数买卖过程中只有买卖合同没有产权证书。房子也没有到房产局备案,并没有出售许可证,也不给国家交任何税费,属于私下交易行为。但是对于购买房屋来说,只有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才证明这套房是你的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子处于不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二、已经买了小产权房,遇到拆迁该怎么办?其实,并非是所有的小产权房子都不合法的,也是有例外的。至于拆迁时候有没有补偿,则需要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首先,根据《土地法》规定,小产权房子向本集体以外的人员出售,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如果是出售给了本集体成员并且取得了相关组织认可批准的,合同属于有效,而在拆迁时也会给予补偿的。最后,如果房屋卖给了非本集体成员,但购买者取得了集体组织相关单位批准认可的,那么这种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拆迁时也会有补偿的。但是,一般来说,要“取得本组织批准认可”是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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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是征地拆迁的“重头戏”,也是违法征收的“重灾区”。“五花八门”的征收主体,“千奇百怪”的征收文件,让人“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上至国务院下到村委会,到底谁才是有权主体。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并且,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作为征收土地公告的重要内容,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利用上述信息,可在自然资源部官网“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征地批文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征地批文作出后,土地征收就“拉开帷幕”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具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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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一些三四线城市,还是有很多的小产权房屋,小产权房屋就是手续不全,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可能是要吃大亏的,比如赔偿方面就没有大产权赔偿的多。小产权房遇到拆迁有赔偿吗?这两种情况下,房主可以获得赔偿,一起来看看吧。一、小产权房遇到拆迁有赔偿吗?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因此告诫市民,不要一味看重小产权房的使用价值和低廉价格,也要多考虑下法律风险和长远预期。小产权房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地产市场,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小产权房的发展导致了一些村镇集体土地的加速流失,使得土地的供应愈发紧张,变相推高了地价,也间接地推高了市场房价。清理小产权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小产权房的确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已经有不少住户入住,如果连根拔起必然会触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分层次、视情况谨慎推进。二、哪两种情况下小产权房主能获得赔偿?1、根据《土地法》规定,小产权房子向本集体以外的人员出售,属于不合法行为,所以如果是出售给了本集体成员并且取得了相关组织认可批准的,合同属于有效,拆迁时会给予补偿的。2、如果房屋卖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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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征地拆迁,普遍存在。被征地拆迁户,对于拆迁,是希望改善现有生活水平,更是希望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而最终,这些都将体现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协议,白纸黑字,一旦签订,就将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签前须知晓风险,以避免或减少签订“中、后”的争议与后悔。虽然,在真实的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签订风险,并不能全部列举,但一些常见的,包括哪些呢?一、签了空白协议,或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因拆迁方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这种情况,是在签订协议时,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对关键的,如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易产生争议。因此,不签订空白协议,而签订法定的拆迁补偿书面协议。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这直接与拆迁的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存在着,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征收拆迁方,常见的主体不适格,包括: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即房屋征收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等。三、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此类,签订的后果常是,造成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继而造成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扯皮。比如,对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未约定明确。对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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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随着城镇化的普及和农村统一居住潮的兴起,每年都会有好多自然村拆迁。而一旦涉及拆迁,就会关乎到补偿的问题,且拆迁前了解各方面事项,以免后续出现麻烦,而值得注意的是,没做到这5点,不管村干部怎么劝,农民朋友别轻易签字!但农村过快的拆迁,也暴露除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4点:1、拆迁操作不规范,农民全程都比较懵,完全不知道该怎么配合;2、拆迁补贴无标准,基本上是由拆迁方说了算,农民没有话语权;3、拆迁时缺少相关的后期安置,对农民过渡期的生活未做妥善安排;4、拆迁补偿不到位,农民签字后盼星星盼月亮也等不到补偿的钱。正是由于这几个问题,所以农村拆迁,没做到这5点,不管村干部怎么劝,农民别轻易签字!1、向农民公示其拆迁资格:由于农村发展的需要,当地的县级及以上部门可以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拆迁,但必须给拆迁方正式的拆迁资格许可。拆迁方在做拆迁公告前,应该向被拆迁的农民公示其拆迁资格。对于不能提供拆迁资格的拆迁方,农民可以直接忽略。有时候村干部可能会代表拆迁方给农民宣讲拆迁政策,但农民要清楚,即便讲得再天花乱坠,如果拆迁发不具备拆迁资格的话,农民也不要签字,否则如果后期出现无法赔付的情况就麻烦了。2、公布拆迁的详细情况:拆迁方有合法的拆迁资格只是第一步,在接下来,拆迁方还必须提供有关拆迁的详细情况,并在村里张贴或者是在农村传阅,这些细节虽然各地都有差异,但一般来说必须要有以下的要点信息:拆迁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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