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上,有两个权利,是只有农民才能拥有的:一个是,耕地的承包权;另一个是,宅基地的申请权。而宅基地,对农民朋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目前,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再想申请宅基地,则难上加难。2019年,对于宅基地的新规定,有哪些呢?一、2019年,宅基地新规,包括:1、危房改造,可申请建房补贴:危房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扶贫项目。符合危房改造的范围,就可申请建房。可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危房,包括,统计在册的危房及政府认可的危房。其中,五类情况,最高可获得5万元补贴: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建档立卡危房户等。2、翻建旧房:可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的房屋,包括,房屋老旧或孩子结婚要盖新房。3、通过分户后,盖新房:子女长大要分户,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可以的。若无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分户之后、申请宅基地建房。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二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3、地上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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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确权工作即将结束,预计2019年将会全面取消农业户口,我不是农业户口了,那我的地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农房归谁?首先我们要知道宅基地上的农房和宅基地归属权是,宅地基虽然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但宅地基上的农房却是属于农民朋友自己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简单点来说就是只要房子还是属于您的,那么房子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旧归你使用,但如果房屋破损不存在了,那么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回收。同时关于宅基地农房还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当房屋的子女将户口迁出农村的,在他们的父母去世后,房屋及房屋产生的一定收益他们仍旧可以继承,但宅基地却是不能的,而且由于他们的子女不是农业户口,因此对于所继承的房屋也是不能进行翻修和修建的,只有慢慢等房屋破损倒塌后,由村集体收回其宅基地。农村户口迁出后,房屋如何处理?户口迁走了,房屋还是完好无损的:虽然说农民朋友的户口迁走了,当房屋还是完好无损,房屋依旧还是您固有的资产,虽然不能进行修建,但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这宅基地,如果需要处理,您可以通过推出宅基地,领取相对的补贴金额,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只要从村集体将宅基地分给他就可以了,又或者等房屋倒塌后,宅基地被回收,但具体的还是得看您选择哪种处理方式。户口迁走了,房屋已经破败倒塌的:房屋已经破败倒塌后已经没有什么经济价值了,这种情况的房屋是不能进行重新修建,再加上现在农村很多地方都开始进行空房整顿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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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是政府。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而开发商,又是如何获得土地的呢?实践中,土地开发商获得土地,其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法律途径,包括:出让、划拨、转让。征地拆迁中,若开发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的获得途径,则此,将是被征地拆迁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着力点。一、出让获得: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一)哪些范围,适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呢?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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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逐步发展,国家征收土地越来越普遍,而随着新的政策出台,征用农民的土地也会变得越来越严格,那谁有权决定征收你家土地?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种类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而不同的土地决定征收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下面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以下!国有土地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征收房屋的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手中,农民朋友则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情况主要划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土地,而不同土地征收的决定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变化!耕地:耕地是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要控制农村耕地红线,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对于耕地征收行为也在进行控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就指出:国家保护更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且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建设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道路等大型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内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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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其必然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房屋进行补偿的问题。一、谁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负责:作出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法院强拆,及依据法院的执行决定组织强拆等。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市、县级政府,需要成立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房屋拆迁中,常见的争议点,可归纳为:非公共利益征收、违法的权限与程序、非公平补偿拆迁、非司法强拆。(一)公共利益征收: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利益,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房屋拆迁,其行为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土地或作为私人财产的房屋、被征收或征用,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法定: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公平补偿拆迁:被拆迁人,只要确定是属于被征收人、确定在房屋上的权利、地上物价值能得以确定体现,则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只有对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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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朋友还是有一些问题不是很清楚,近日有朋友问到,农村村委会或者镇政府有权利征收土地吗?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实践中,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村民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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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对征地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未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实践中,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予安置。 二、征地补偿存在着标准偏低的情况: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最为密切,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一些地方执行的补偿标准,还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得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取了巨大的差价利益。而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这种差价利益,本应是属于被征地的农民。许多农民合法的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数额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导致被征地农民,心理上无法平衡。失去土地,被拆迁农民无房可住、无田可种,直接关系到生活、出路各个方面,而这些,也都是非常现实、非常真实的问题:要搬到哪里去?没有了土地、房子,今后的出路在哪里?三、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许多未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出现截留、挪用等的严重情况: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到农民手中,被截留、挪用的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想法是现实的、真实的。只有补偿款到位于被征地农民,其才会相信。而对于在承包期限内,被政府征用土地的农民群体,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予以维护。四、村委会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受利益驱使,村委会常常存在着,严重违法的行为。包括:未经村民同意,私卖村里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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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拆迁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怎样认定公房承租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特归纳了如何认定公房承租人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认定的。第二种,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给与房屋征收时的承租人,其实这并不一定,如果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那么经变更的这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了。第三种,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后,对其是怎么进行拆迁补偿的呢?目前对此没有固定的补偿方式,根据上海和北京相关法规政策,归纳了一些规定如下: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二、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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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拆迁,应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实践中,大量的征地与房屋拆迁活动,却是一种官商结合的产物。即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高价卖出,以从中牟利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而拆除违法建筑,也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作提高拆迁效率、降低征拆成本的有效不二手段。但是,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则毫无疑问,不满与矛盾就产生了。住了几十年的屋子,好好、好好、好好的。一旦征地、拆迁,怎么就、就、就一夕之间,就、就、就成了违法建筑了呢?是不是”违法建筑“呢?一、什么是违法建筑?1、违法建筑,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具体列出了四类: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划定建成的建筑;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二、若遇到了“好好、好好、好好的……就、就、就……就、就、就成了……”,被拆迁人,可从四点进行抗辩:(一)拆除程序: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未复议、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行政机关,若未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同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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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有权决定或实施土地征收吗?答案是否定的。由《土地管理法》第45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实践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村民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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