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关注征收拆迁领域的朋友,或是正在经历拆迁的被拆迁人,大家或许都关注到了同为拆迁,补偿其实参差不齐。有的人拆迁后住上了楼房或者是拿了不少补偿款,在市里买了更大的房子,有些人拿到的补偿却很少,根本买不起新的房子。俗话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人都有想和人比较的心理,上述这些差异也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距有合理的地方,也有人为原因造成的补偿悬殊,以下我们作具体分析。01首先我们考虑合法拆迁的情况下,影响补偿多少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的差异,二是房屋自身的因素。1、城市房屋与农村房屋拆迁差异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前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征地拆迁中只有少数项目是因商业开发,一般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二者补偿标准也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基本只补偿宅基地和地上物等成本重置费,补偿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由此可以看出来城市拆迁与农村拆迁补偿这种差异,其实就是由于城乡房屋的价值差异决定的,这个是客观存在,确实没有办法比。2、房屋自身的因素房屋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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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征收拆迁实践中,房屋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有的人拿到了这部分补偿,有的人却没有拿到。如果空白土地面积比较大,损失就会很大。如我们之前给大家举过江西赣州赖先生的案例,300多平米的合法空白土地拿不到补偿,这是很大的损失。后委托万典律师,经过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征收方对这300多平米空地依法予以补偿。这并非个例,对于农村地区的被征收人来说,这部分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农村房屋大都带有院落,有的面积还很大,这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这部分补偿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01有,最高法关于院落空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以上最高院对于该问题做出的答复为被征收人主张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被征收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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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哪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很多被拆迁人在签了拆迁协议后,签了字之后会反悔。比如说听说别人的拆迁比自己高很多,或者是觉得拆迁协议签的不合理,其中的条款有问题,当时没看清等等相关的原因之后,想反悔项目,重新签协议。那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到底能不能反悔?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因为实践中,部分拆迁人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甚至还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耍手段,设置种种陷阱,给被拆迁人施障眼法,让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针对这些情况,自然也有法律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全面地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违反了民法典上述规定,则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有可能反悔。一、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撤销或者是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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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是第一次遇到征收拆迁,也可能是第一次签拆迁补偿协议。如果事前没有做足功课,就很容忽略掉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我们常提到的空白协议问题、条款含糊不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会极大地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关于拆迁协议签订还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大家需要了解,一是谁有资格签,二是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代签问题,能不能代签,代签了是否会生效?今天我们主要解答这两方面的问题。关于谁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1、谁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2、被征收人与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以上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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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有过维权经验的被拆迁人,肯定都了解打官司肯定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来证明,有时候证据充分齐全,在维权中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尤其是违法强拆类的案件,大家的最终目的都是得到损失赔偿。但在不少案例中,很多人根本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原因是国家赔偿的申请人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你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强拆受到了哪些损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在遭受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谁;二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强拆遭受的具体损失。针对这两方面,大家可以从以下角度来收集重要证据:强拆前,房屋及物品取证1、贵重财物及时转移比如黄金、宝石、古董之类,建议转移地点进行保护。2、重大财物一定登记这些物品主要登记品牌、型号,相关发票一定保存好。3、房屋及院落拍摄记录每个家庭的房屋构造、装饰装修情况都各不相同,所以价值也是不相同的,当你知道自己的房子要被强拆时,必须先对房屋里里外外拍照、录像,避免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无法证明自己房屋具体概况及价格衡量标准。强拆时,认清强拆主体当强拆队伍到达你家时,既然无法阻挡挖掘机,那就拿起你手中的录像机、照相机、手机,对准以下目标拍照录像:穿着制服的人员即看起来像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人员的,最好多对其脸部和服装上的编号拍摄。到达现场的车辆对准到达强拆现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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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关注征地拆迁领域的朋友,肯定对信息公开不陌生,也知道其重要性。但信息公开具体如何获取、有哪些渠道,由谁公开等等具体问题,可能大家知道的不全面,万典律师来做一个全面的汇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信息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有些材料会在村公告栏、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有些材料也可以在政府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进行搜索。这些都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也并非直接去政府里讨要文件,而应当是根据政府官网上要求,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们在公开渠道里搜索不到想要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文件时,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常情况下,政府也会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我们。2、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渠道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运行。该平台可查询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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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在征收行为程序合法,而被征收人既不搬迁也不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房屋就可能面临强制拆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但是对合法房屋进行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只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则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因工期进度等因素并不满足司法强拆的依据和条件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拆,这明显是违法的,作为被拆迁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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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又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在已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又合法继承了另外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算一户多宅?遇到征收时多出来的宅基地能得到补偿吗?在实践中,还真有因继承房屋而被以“一户多宅”为由强拆的情况发生,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xx区xx街道,该房屋始建于1980年,具有土地证和建房批准手续,1996年李先生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多年来与其父母一直居住生活于此。2020年,拆迁部门(街道办)向李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案涉房屋系旧房、违反“一户多宅”为由,将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在该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确认强拆部门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侵犯他人物权,农村村民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拆迁部门以所谓“一户多宅”为由强拆,已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便按照拆迁部门所谓的“一户多宅”相关文件,拆迁部门在认定“一户多宅”上也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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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很多房屋会因为手续不全,被按照违建拆除。但是我们都很清楚,并不是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的。比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还有八九十年代居民建房,也没有现在那么多限制,尤其在农村地区,这一时期建的房子很多都没有完备的证件或审批程序,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如果不考虑上诉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不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把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②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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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留言咨询,遇到房屋征收拆迁,但是不知道周围邻居都补偿了多少,没有参考,拿不准补偿到底合不合理。这个心理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不患寡而不患均”,同样的地段,面积、装修情况等也都差不多的房屋,补偿如果天差地别,谁心里都会不平衡。其实,大家可能不太了解,分户补偿信息是应该公开的。也就是说我们是有权利知道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中,公开是保障。依据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为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中也有如下判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而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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