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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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工作不细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二、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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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工作,主要采用实测法,还有航测法加以辅助。实测法是适用于土地价值较高、土地利用集中的近郊、城镇等地,这类型的地方,地块细碎,对面积、空间位置精度的要求较高,用实测法更能保证测量精度。而一些土地价值较低,土地利用分散,地块较大的山区、丘陵以及实测无法到达的地区,就适宜用航测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总的来说,当前土地确权,是航测与实测相结合,将各农户的土地坐标、房屋坐标等数据上传,与卫星、航拍等数据比对,确认无误后,再由各农户进行确认签字,测量结果是比较精确可信的。之所以现在测量的土地多出这么多,其实并非都是测量的错。而是因为有的荒地变成良田、有的土地联合成片、有人谎报土地面积、以前的测量方法不精确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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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土地确权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个地方都有不同情况。“多出的土地”来源不同,本身的性质便存在差别,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太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测量技术原因:算算时间,二轮承包距今已有约20年。当时测量耕地面积的技术相对落后,很多地方都是拉着皮尺,估摸一下大概;另外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地方在地貌地形上发生变化。这次土地确权,技术先进,精确度高,确定耕地“四至”可以精确到厘米。结果就是原来粗线条测量的隐形面积被显现出来,即实际测量的面积可能比原来测量的面积大得多。处理方式以江苏省武进区为例:按实际面积确权颁证,确权证书上注明两次测量的面积。如果地块是种粮的,国家的粮食补贴还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2、个人开荒问题:现在很多农民除了自己的耕地外,还额外开荒一些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原则上这种私自开垦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对于开荒多出来的土地是不会给开荒者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的。对于荒地的处理,需要通过全体村民集体协商,并上报给上级政府进行确权登记,村民个人是无权利获得荒地的确权的。不过多数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仍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并没有收回超过面积的土地。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当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3、开垦占用集体土地:农民私自开垦占用的集体田间道路、沟渠等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的建设用地,不能确定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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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拆的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二、申请司法拆迁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一)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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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程,政府部门往往会以排污超标、环评未通过等理由关停企业,但其并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上述规定,环保局并无权关停企业,其想要关停企业并需报经有批准权利的政府。因此,当我们收到盖着环保局公章的责令关停企业的决定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环保局虽然不能关停企业,但其也可以实施一些与其职权相当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据此,环保部门具备查封、扣押、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职权。综上,企业在配合环保部门执法的同时,也要对其职权有一定的了解,面对其越权行为,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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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征收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和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主要房屋,和户口没有关系。那集体土地呢?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宅基地的补偿;二是房屋价值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也和户口没有关系。但是,农村拆迁还涉及人员安置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是以戶口为依据确定安置份额。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人员安置则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针对具体项目的安置,地方政府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安置与户口的关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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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必须谨慎对待。很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因签订协议时忽略一些细节导致拿不到补偿款、安置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什么呢?比如,安置房应当是五证齐全的房屋:一些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明确约定安置房的质量,结果拿到的安置房质量明显不合格,如房屋开裂、墙体一扣就能脱落。要知道,安置房的建设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合格的安置房须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此外,安置房的“五证二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可以查看上述手续是否完备,若不完备,为了减少后续法律风险,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安置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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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水和电是生活必需,没有水、电,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拆迁方恰恰也是抓住了这点。于是,逼迁的手段千千万,断水、断电是常态。而部分被拆迁人迫于压力,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当然也有不妥协、不退让的被拆迁人。可以说,无论是妥协还是坚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很被动。那我们又如何应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呢?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违规断水、断电是违法的。下面,小编给大家支两招。一、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虽然供水、供电方是奉命行事,但违规断水、断电毕竟是违法行为。二、向法院起诉供水、供电方。供水、供电方和被拆迁人存在合同关系,针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很好的进行维权。同时因供水、供电方违约还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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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法,还是有统一原则的: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都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市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来实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补偿。对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但尚未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实践中,为了推进拆迁进度,拆迁方在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交出土地和房屋。这不仅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否降低了生活水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规定:“完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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