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2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叫“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8条作出的概括性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践中,常常出现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征收行为,实际上却征而不用或者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虚构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二是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三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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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评估的重要流程包括:确定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点——选用评估方法——实际评估——评估结果与报告——异议与疑问处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评估时点应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评估时点做到心里有数。二是房屋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补偿金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一定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如果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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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空白协议不能签,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重要内容缺失,或者表达含糊不清的协议不能签,故意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协议不能签。此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和其他条件类似的被征收人对比,来确定政府提供的补偿金额是不是大致公平。而签订协议之后,如果政府不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这是房屋征收中最重要的一步之一,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个重要节点。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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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搬迁与拆除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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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是否合理,而其中的一些重要程序被征收人可以自己留意,如果存在不合法之处可以及时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第一:即本案中法官所指出的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评估时点只能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三:评估结果要依法进行想向被征收人公示、转交。根据《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此外,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四: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至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分三步来维权。首先,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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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一些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的土地、房屋马上要开始征收工作,就开始迅速抢栽抢种、抢修抢建,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征收面积、提高补偿金额。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不要盲目跟风,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是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得不偿失。关于抢修抢建,《征收条例》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据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造的房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的部分,都是不予补偿的,因而即使被征收人耗费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也极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补偿款,还费财费力,实不可取。而关于抢栽抢种,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据此,在被告知拟征地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同样得不到补偿,也是白白费时费力。(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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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补偿事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二是由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践中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通常都是由政府事先拟定好再拿给被征收人签字。那么被征收人面对这份补偿协议,到底该不该签?律师建议被征迁人从几个方面来考虑:明白签订补偿协议意味着什么: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这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认可协议上列明的补偿安置事项。签字之后,补偿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签完字又想反悔是不行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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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补偿事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二是由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践中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通常都是由政府事先拟定好再拿给被征收人签字。那么被征收人面对这份补偿协议,到底该不该签?律师建议被征迁人从几个方面来考虑:要看自己对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是否满意:首先被征收人要看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方式是不是自己选择的,法定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选择货币补偿的话要看对补偿金额、支付方式、补偿期限是否满意;选择产权调换的话要看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是否满意。此外,补偿安置事项还涉及到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这些都需要被征收人自己做出判断,是否满意要看自己的需求。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满意,被征收人可以在协议上签字。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协议中具体条款的措辞,记住涉及到补偿款的时候条款表述不能模棱两可,例如只说“合理补偿”、“公平补偿”而不明确具体数额是不行的,补偿期限也要具体。二是签订协议时书写一定要规范化,不要字迹太过潦草,不要留太大的空隙,涉及到金额要大写等等。三是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务必要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这一点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不能忽视。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不满,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协议上签字。(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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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不满,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协议上签字。拒签之后要注意以下问题:此时如果征收方采取暴力逼签,被征收人要沉着冷静,不要害怕。暴力逼签包括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性质与黑社会类似,每天拿着补偿协议找被征收人签字;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破坏等手段;动员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亲友或街坊邻居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体语言攻击或言语谴责等等,目的都是为了逼迫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面对这些暴力行为,大家务必保持冷静,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签补偿协议之后就要实施强拆的话,被征收人务必及时诉诸法律,阻止其强拆行为,并要求相关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履行补偿义务。如果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此时同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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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异议期限: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即,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应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期限: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应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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