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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拆迁律师】解读: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如果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一般会涉及到行政诉讼,也有部分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今天万典律师详细讲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以及二者的区别。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万典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更新时间: 2019 - 07 - 22
【拆迁律师】拆迁过程中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
更新时间: 2019 - 07 - 19
【养殖场拆迁律师】讲解:养殖场拆迁怎么补偿?之前有当事人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我是租的他人土地自己搭建的厂房,养殖一些家禽(猪、鸡等)。现在厂房要拆迁,请问我这个怎么赔偿(厂房,水,动力电,房子都是自己搭建的)土地有的也是自己硬化的。 现在正在废旧回收生产,这个怎么赔偿我?”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养殖场拆迁补偿明文规定,但也避不开以下几类:1、土地的补偿;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3、停产停业的补偿与设备设施搬迁补偿;4、厂房的补偿。一、土地的补偿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二、地上附着物养殖场中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是指挖掘的水井、池塘,铺设的电缆、养殖的花圃、养殖工具、附属设施等,这些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搬迁补偿第三部分补偿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限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有些地方是按照每头猪补偿200来算,这种按照每头猪、每只鸡多少钱来赔偿的方式方法是不合理的。我们都清楚养猪是一年要养好几批,单纯补偿这一季养猪的钱,完全不能弥补损失。另外就是搬迁费用,也应给予相应补偿。四、厂房的补偿很多情况下拆迁会将养殖场的厂房定性为违章建筑,给的补偿很少或不予补偿,这是不合理的。只要...
更新时间: 2019 - 07 - 19
乡。村间,路横、斜,人行、车行。村舍、房檐,泛宅,临村路。城。夏日、昼长,夜消夏。小轩一座,竹席一领,隔路、人家,聊天、逗乐。乡、城,人家,有景,友人、友事。修路。大道青天,尽智。对于修路的征地,通常分为两种,即公路用地、铁路用地。一、对于补偿,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有着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更新时间: 2019 - 06 - 24
一、农村房屋被强拆怎么办?在农村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房屋被相关的执法部分强拆了。如果没有和房主达成相关协议,就私自强拆房屋的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房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那么,农村房屋被强拆怎么办?农村房屋被强拆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农村房屋被强拆,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农村房屋被强拆怎么办?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二、农村房屋被强拆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3、《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4、...
更新时间: 2019 - 05 - 16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将核算后的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近年来城市近郊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政府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经常出现“半边户”、“外来户”、“外嫁女”等群体权益得不到公正对待,这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纠纷争议和信访的重要原因。那么,当事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如何进行救济?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更新时间: 2019 - 04 - 17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长沙市为例,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工作。特别是住房安置,涉及的利益往往比补偿费用更大更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对政府的征地安置工作不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8】30号《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因此,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不...
更新时间: 2019 - 03 - 29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围绕着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地方政府征地合法性问题,产生了大量行政纠纷,相当一部分被征地村民往往通过信访渠道逐级上访甚至去北京反映问题、寻求解决。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如下“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发布的指导案例认为:“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并非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
更新时间: 2019 - 03 - 21
一、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在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殊,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外。三、在行政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出于被告行政执法目的的需要及其所处的地位,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结果责任、说服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是行为责任(推进责任)。四、虽然民事、行政两种诉讼,在主体、程序和特征存在差异,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原则的延续和体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2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的行为,因拟订的只是初步方案,公告该初步方案的目的只是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意见,进一步修订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未经批准前,不是最终实施的方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可以通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来实现。那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如何进行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农村土地承...
更新时间: 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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