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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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明了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可以在60日内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撤销存在侵权违法情形的《补偿决定》的可能。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和该法定权利救济期限内,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政府是不能对针对被拆迁房屋申请和组织实施强拆的。这也是对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早”时间点的限制。拆迁律师先在此要提醒被拆迁人,当收到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几项权利救济方式的法定期限,不要让自己的权利像“过期的优惠券”一样,看得见,用不了。说完“最早”时间点,我们来看是否只要有《征收补偿决定》,政府就能无限期地以此为“令箭”随时向被拆迁人发起强拆攻势了。实际上,如同民事执行程序一样,行政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也有权利救济时效。一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还需履行对当事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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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构成责任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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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被拆迁人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后,强拆往往是紧随而至的。对于补偿决定作出后的强制执行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自《条例》出台实施开始,在拆迁活动中,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是无权自行组织强拆的,必须依法按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多了一道“保险”。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面临的强拆活动自始至终没有法院的介入,那么很可能是本该早已匿迹的、现已属违法的“行政强拆”。其二,既然政府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和申请条件,被拆迁人应当关注自己面临的强拆是否满足了这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当表面上按部就班的司法强拆活动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时,被拆迁人应当能够把握住这些重要的维权切入点。以上的相关内容,拆迁律师在以往谈到相关问题时都有或深或浅的提及,今天暂不重点解述。最近有被拆迁人问到,是否只要《补偿决定》作出,政府就可以想什么时候强拆房子(强制执行)就什么时候强拆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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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强拆逼迁类拆迁侵权案件中,拆迁方通过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行为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给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有甚者,拆迁方为了实现逼迁目的,打砸被拆迁人门窗、向被拆迁人家中投掷砖头、蛇鼠等,威胁到了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给被拆迁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此时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因逼迁行为或房屋强拆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或在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在遭遇强拆受到财产损失时,被拆迁人还要考虑对拆迁补偿本身的诉求问题,如果在个案中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不要直接在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被拆迁人一定优先考虑听从律师的建议,为后续在谈判协商过程中依法争取更高的补偿和赔偿做准备。二、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我们所说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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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因此,与其他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特征概括为: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㈠一般原则,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或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或反诉亦需举证,其法律依据为: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从行为责任角度出发,但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明确规定举证的结果责任,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㈡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既不由主张权利一方(原告)举证,而由另外一方(被告)举证的法律制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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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在2027年到期后,将再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至2057年,那么,农村新增人口怎么办?如何能够获取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是可以分配新的土地给新增人口;但这条规定只适用于80、90年代,那时农村确实是有自留地和预留地,预留地用来分配给新增人口;但是随着八九十年代,农村新增人口的增加,这些可分配的土地基本在90年代就已经分配完了;那么,其实随着提出土地确权的开始,是可以使得农村新增人口获得土地的。土地确权的目的就是把新增的人口确权到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把已经去世,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人口剔除;这是目前新增人口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另外,还有以下可以获得土地的途径:1、承包农民交出的土地可分配给新增人口:很多农民都会与那些想耕种土地的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这样就将土地的经营权租出来去,没有土地的农民就可以得到土地进行耕种。而如果是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话,退出的农民将会得到不少的补偿金。村里就可以将农民的土地收回,有了新土地就可以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新增农民了。2、依法开垦的土地可以进行分配:现在农村有不少山地,沙滩地,一些农民就将这些地开垦成了可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对于这类土地,并不是说谁开垦出来就是谁的,不过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申请,依法拿到土地证的话就是自己所有了。可以说这个方法特别适合那些没有土地的新增农民,自己开垦出来的,肯定是会优先分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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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村的耕地、宅基地等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获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许多农民朋友都在咨询户口不在农村,农村的土地将会如何处理呢?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吗?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够在农村拥有承包地,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随着推动农民进城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明确规定,不得已退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之后,依旧可以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并不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但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土地都会保留,目前国家正在积极引导进城落户的农民朋友有偿退出土地以及宅基地,如果农民朋友进城落户之后,选址退出农村的宅基地和土地,那么这部分土地以及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同时在土地确权之后,农民朋友进城落户并且交回了土地,这部分土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国家也充分考虑到进城落户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护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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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分为很多种,承包林地、承包耕地、承包荒地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是不能私自出售买卖的,但是能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是可以永久性转让的,但是得让村集体同意才行。宅基地和农房是一起的,也就是“房地一体”,二者在交易时是不可以分开交易的。根据农村房屋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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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都进城买房了,但由于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很多农民误以为进城买房后属于一户多宅,那农民在城镇买的房属于一户多宅吗?为什么宅基地会被回收?一户一宅的意义: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一户一宅的意思其实就是每家只能有一出宅基地,农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属于农房,农房只是允许自己居住或者转置也可以获得房产证,但是不具备销售性质,而城市出售的房屋大多都是商品房,这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即使是农民家中有宅基地又在城市买了房,也不属于“一户多宅”,但是农民的宅基地却并不是安全的!很多农民也有这样的不解,认为既然进城买房不属于“一户多宅”,那么为什么要回收农村的宅基地呢?因为现在农村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每个公民只能有一个身份,要么是农村户口要么是城市户口,如果已经在城市买了房子落了户户口性质发生了改变,那么是不能享受到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按照政策是要被回收的,不过农民也可以按照以下3种情况规避风险:1、可以主动退出宅基地:现在国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凡是农民同意退出户宅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农民补偿款,补偿金额各地不一,部分地区的标准为宅基地面积范围内的按照80元/㎡,超出的部分40元/㎡,农村的院落本来就比较大,都有好几百平方,这样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补偿了!2、避免宅基地闲置:闲置的宅基地是要回收的,如果你在城市买了房老家的房屋又不想退,那么前提就是要保持老家宅基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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