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退出补偿中包括自建房的补助、宅基地的补偿、附着物的补贴。只要退出宅基地,还能够获得2万元的奖励金,到城市里买房还能够享受优惠、子女教育还能够享受一笔补贴。这些都有着误导人的倾向,毕竟宅基地的价值本就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二、不同地区的宅基地有着不同的价值,就算是同一个地区相邻的两个农村之间,补助也不会相同,甚至连同一个村子的补助标准都不同。就拿拆迁补助来说,比如说外公的家乡,他们是村4组,在5年前就已经拆迁了,房屋拆迁后只是搬到了镇区。而隔壁村5组的去年才拆迁,安置的地点则是在县城里。县城的房屋在7000元以上,镇上的房屋3000元以下,可见这宅基地的价值差距有多大。三、宅基地价值的多少受到地区经济、地理位置等的差异,不同的地区退出标准不同。而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补助标准为多少,也不可能去统一协定,毕竟各地区的经济差异化很明显。比如说上海市的城郊农村宅基地价值相比西部城市的农村高出很多。同一个城市中,距离县城的远近,那补助标准又会不同。准确来说,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去规范宅基地的退出政策。四、不同的地区补偿标准不同,退出后享受到的福利也有所不同。比如说山东平度地区,如果农民退出宅基地,可以享受到10元/㎡的商品房购买补助。安徽宁国,退出宅基地可获得4-6万元/亩的补助。重庆垫江可获得12万/亩的宅基地退出补助,而福建晋江的农村享受宅基地退出补助的,在买房上可以优惠在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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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标准:关于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利用等诸多因素。我所居住的城市是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但其立场却相对落后。在不同的地方,如位于城郊的地方,补偿的方式差别很大。所以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一些缓解措施,比如为无地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帮助村民安排就业等等。二、征用的农村土地补偿主要有哪些?土地补偿的形成。农村土地补偿通常是分为三个部分:土地补偿费用,工厂补偿和赔偿内容在地上。土地补偿,更不用说,占最大份额的补偿;植物补偿是指在土地上种植庄稼、树木和其他作物,通常按照收获几次相同面积的土地价值的计算,补偿内容的地面临时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和其他补偿的对象,根据实际对象,折扣计算。实际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以上都是征地情况,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可以参照征地情况进行类似补偿,但补偿标准要低得多。总体而言,一个地方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无论如何,作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很有必要通过知道国家补偿了多少,分配计划是什么,以及他能得到多少,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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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国家需要:国家在发展城市时,为扩展需要难免会征收乡镇土地,比如修建公路、公园、铁路等都是需要土地的,所以国家会按照征地审批程序合理收走农民的宅基地。情况二、违章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部分乡镇的房屋都超出宅基地面积,甚至有的人改变用途在上面建厂再卖给城里人,而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建出的的建筑也是违章建筑,所以国家会按照要求依法收走。情况三、一户多宅: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家庭有好几处宅基地,有的好几家才有一户住宅,所以为了很好的利用宅基地,我国实行了土地确权,并对多出来的宅基地进行回收,严格依照一户一宅原则。不过,因分户、继承等出现的一户多宅不会被收走。情况四、房屋坍塌两年以上且未恢复使用:现在很多农民都进城落户了,且大部分都把户口迁走了,导致宅基地空置无人管理,直至坍塌,那这类宅基地就会被收走。情况五、屋主死亡且没有继承给别人:农村中有很多老人无儿无女,也没有人继承房屋,导致死亡后,宅基地空置无人管理,那这类宅基地就会被收走。情况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现在很多人都进城买房了,但又没迁出户口,那这类人的宅基地不会被收走,但如果是闲置两年以上,那可能会被收走。此外,通过继承或分户过来的宅基地,若长期没在上面搭建房屋则也可能会被收走,不过要想要回来也可以,但必须满足条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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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在征收时,果园园主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即“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由于果园的类型不同,其补偿方式不同。对于家庭承包地果园而言,果园园主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果园的征收,果园园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此外,征收方应当对果树进行相应补偿,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的类别和树龄有所区别。果树根据其生长阶段,可以划分为培养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个阶段的补偿标准不同,针对果树不同阶段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棵数进行补偿。对于当季果实的补偿应当根据市场的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果园预期收益进行补偿。根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果园补偿标准。如果果园园主不明确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可以带着园主的身份证和果园权利证书到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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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拆迁方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据此征地批文来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拆迁方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所以,拆迁方在拆迁之前,必须要将拆迁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未公告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应的拆迁补偿登记,也可以就未公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3)就安置补偿协议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就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4)如果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还必须进行房屋评估手续。被征收人若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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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1)农村被拆迁人们认为拆迁方代表的是政府,自己就是一名平民百姓,很难跟政府抗衡的,所以即使对拆迁不满,也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抱着“忍一忍就过去了”,最终默默接受不合理的补偿。(2)有些人认为法院和政府机关有“关系”,觉得自己即使诉讼也不会得到什么好结果;有些人认为官司既耗时又耗力;而有些人跳过诉讼选择上访,觉得上访比诉讼更有效。(3)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农村地区普遍是“熟人”社会,大家在一个村庄里更倾向于通过交情来解决问题,以为给村干部送点礼啊之类的就能多拿点钱,殊不知这是一项风险很大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4)对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疑问,对补偿的金额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或直接撕毁协议,自认为只要我不签字或者把协议撕毁了,就不用拆迁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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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一户多宅”:“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但是“户”如何鉴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通过户口本来确认,有一个户主为一户。二、一户如何多宅:有的一户有很多人口,原本就小的宅基地房屋不足以容纳更多人口的生活和生产,势必需要新的房屋,农村村民可以选择到城镇购买房子,或者得到新的宅基地,去城镇买房简单有钱就可以,所以律师只讲关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知识。第一,人口增多时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这样就不再是一户,不用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分户呢,各地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分户。第二,不是只要一户多宅就违法。首先,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是合法的。比如农村独生子小A原本就在宅基地上有一套房屋,其父母也有一套,其父母去世后小A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此时小A有两套宅子均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其次,如果虽有两套以上宅基地房屋但是加起来的面积却不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仍应当按照一宅确定。三、征收时一户多宅能得到补偿吗?现实中农村有很多人将购买宅基地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这样就会出现一户多宅,但是却不属于以上合法的一户多宅的任一情况,此时,有可能面临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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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对其性质的认定就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财产权原则。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无证房屋的处理上,尊重财产权原则是必须考量的。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证房屋产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历史政策问题,对于这一批房屋,无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对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3、区分处理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无证房屋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无证房屋的性质认定,征收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对无证房屋作出性质认定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作出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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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产生无证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予补偿。这类房屋建造时间都比较久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房屋建造时并未要求取得规划许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部门也未组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于是就出现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无证房屋。这些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在房屋征收中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对于这类房屋,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齐证件,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足额补偿。2、政府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该审批的不审批,该管制的不管制。在此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违法性,而不应将不利后果都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则应该由政府承担后果,依法为被征收人补齐证件,依法全额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3、突击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对此,《征收条例》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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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依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决中体现的精神:即,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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