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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签了协议后反悔,想走法律途径提高补偿的。对于这类情况,即便是想委托走法律途径,一般也只能拒绝。但事事无绝对,在某些法定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可以反悔的。本文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可以“反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采晴...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8
征收拆迁中,只有被征收人的定义,得到明确,才能理清,房屋征收与法律关系。通常,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对实践中,存在着的房屋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情形,法律上,应如何处理?(一)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被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被解除的:       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予以安置或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若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的,则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而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补偿对象,应如何界定?在征收时,对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原则上,补偿对象,应为房屋产权证上实际产权人。对于有证据能证明,房屋实际产权人即是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其是因合法事由,而非即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补偿对象,应为房屋实际使用人。(采晴)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7
(来源:广东大生活)房屋拆迁本来和城管是不搭干的,但是在各地的拆迁中城管往往成为推进拆迁的主力部队之一,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城市居民或农村农民的房屋一般手续不全,特别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大多数是没有办理的,这时城市管理执法局经常会一马当先,启动行政执法将所谓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但是城管有没有权力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城乡规划方面的执法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显然不是规划主管部门,那么城管强制拆除还有依据吗?城管管理规划违法问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对于房屋的价值可以采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下面带大家简要了解这些方法。市场法: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可以参考。实践中尤其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缺乏同类房屋的交易,也就缺少了参考标准。这时候可以采取和同一个项目中其他被拆迁戶进行比较等方法来确定补偿价格是否偏低。收益法:也称收益资本化法、收益还原法。是房地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的方法。被征收房屋或者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采取这种方法。成本法:是指预计估价对象重置或者重建的价格扣除折旧的一种计算方法。假设开发法:指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6
一、决策民主原则:房屋征收、补偿中,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都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度,应听取与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建议。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政府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二)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四)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二、程序正当原则: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应合法、合理、正当。征收方在房屋征收中,对法定程序,须严格遵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须依法保障。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三、公平补偿原则:补偿应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的标准统一,不应区别对待。房屋征收,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对被征收人,应视为其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其基本的法定利益,不能被损害。公平补偿原则,其体现为:(一)对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享有选择权。(二)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作出了规定。(三)被征房屋的补...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3
(来源:村村乐陈振彬)普通民众遇到拆迁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几乎为零,望着眼前的补偿协议,只知道补偿的数额太低,却说不出个所以然。到底是谁吞了拆迁补偿款?下面就从拆迁程序来细数拆迁补偿的那些猫腻。在拆迁补偿中,房屋评估大致可以分为七个流程。每一个步骤都关系都评估结果,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但是拆迁近乎是一场博弈,要想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被征收人需要根据整个评估程序来对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作出正确判断。下面三点必须引起重视。一、评估机构分级别,被征收人应参与协商选定: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可能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最后一纸报告交到被征收人手中就敲锤子成定局了。但这是不合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此过程种被征收人要注意两点:(一)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评估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评估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二)评估机构级别与在估业务量(拆迁项目户数)是否匹配。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在北京,根据规定,涉及500户以内的拆迁由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00到1000户则必须由二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1000户到2000户必须由一级评估机构评估,否则评估报告就不合法。二、评估方法不同,补偿款有差异:在进行拆迁补偿时,评估方法不同所产生的补偿数额却可能天差地别。目前估价方多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评...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3
你在什么时候,会感觉这个世界特别不公?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一名北京的员工,在公司回家的路上,看到同事发的照片说自己家拆迁分了700万。而她,此刻拖着疲惫的身体挤地铁,需要两个小时才能回到家。那一瞬间,突然很难受,同事触手可得的北京房子,可能是她一生都完成不了的愿望。“世界真的好不公平啊。”她最后这么说。是的,世界本来就不公,同样一个片区拆迁,大小差不多的房屋,有的人能补偿三四百万,有的人却因为被认定成违建而不予赔偿。究其原因,只是因为被征收人不是很了解拆迁相关政策,面对拆迁时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来争取合理的补偿。接下来,万典律师独家揭秘,为各位被征收人详细介绍,拆迁维权的“三板斧”!第一板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实际征拆过程中,一些地方对征地拆迁中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对被征收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相关需求置之不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稀里糊涂就被征收了,当回过神来,却发现手里都是听说东家补偿高,西家安置多,根本没有有效证据,这样的情况,也是很多被征收人面临的维权困境。因此,当面对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等情况,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而要搞清楚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手段。至于如何申请信息公开以及应申请哪些内容,可在以下文章中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3
一、拆迁方,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支付的补偿金,包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而确定。二、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三、具体补偿计算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对此计算标准,需要注意:若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2
征收拆迁,分为两种,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征收拆迁,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法律依据也是不同:(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其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法定了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拆迁人可自由选择。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征收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即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对补偿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一)置换补偿:在实践中,常以“1比1.5”居多。(二)货币补偿:为不低于周边新建、同用途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三、实施拆迁,拆迁方,须满足的四个条件:(一)须要出具政府批文:拆迁方,必须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征地文件。对于拒绝出具此文件的拆迁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拒绝拆迁。(二)须提前告知被征收拆迁人:任何拆迁,在拆迁之前,都须提前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对于拆迁的用途和意义、补偿的范围和补偿的相关方式,在公告内,应清晰告知。对于未征得被征收拆迁人同意的拆迁,被征收拆迁人可拒绝拆迁。(三)须明确补偿标准:拆迁方,必须向被征收拆迁人、说明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并且,应得到被征收拆迁人同意。对于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则拆迁方,不得强制拆...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1
说起拆迁不知不觉得就成了老百姓的一个痛点,也成了一个广泛热议的重要话题,国家为了尽早的实现城镇一体化的建设,为了能够尽早的让贫困地区脱贫,很多偏远山区都列入了拆迁范围之类,多数人通过拆迁脱离了贫困的生活,但是,就拆迁当中的问题依旧困扰着大家。比如大家常遇到的强拆问题。关于强拆,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的多见的,因为强拆的缘故,老百姓经常是遍体鳞伤,承受着没有居住的房屋,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打击。但今年,在新政策当中都说明了这些常见的问题。拆迁需通知:国家明令指出,在拆迁时必须提前通知被征收人,同时将拆迁范围以及相应补偿金额做出公示,与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并给被征收人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其次,根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拆,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另外,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顿:同时,今年以来,对于拆迁补偿这块也做出了相对有效的调整。必须在与被征收方协商完后立即发放,不能再出现拖欠补偿的情况。且在没有完全安顿好被...
更新时间: 2018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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