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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1 . 28
    原告谷某某系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村村民,1980年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1991年通过了莱芜市土地管理局村民宅基地登记审核。莱芜市胜利北路开通工程是2014年莱芜市政府确定的城建重点工程,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村包括原告在内的78户村民建筑,期间,街道办、村两委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大部分村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完成了拆迁,原告等村民不同意相关安置补偿方案,一直未予拆迁。2015年3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政府逐级成立迎审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8月13日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为谷某某送达限期...
  • 2019 . 01 . 28
    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安排。”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设城乡统一用地市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振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水平的13条用地措施。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
  • 2019 . 01 . 25
    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成为被征收人的一件人生大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公平补偿权。案例: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
  • 2019 . 01 . 25
    一、案例:2012年,泗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但是在这个征收过程中,老百姓对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行为并不认可,于是向作出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山东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于是他们再次向国务院提出了裁决申请。国务院最终确认山东省政府在该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据了解,2011年4月,山东泗水县政府在前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对部分道路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当年9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批准用地申请的批复,其中包括征收泗水县泗河街道考棚社区、西关社区等7个村用地共31.6368公顷。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
  • 2019 . 01 . 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采晴整理)
  • 2019 . 01 . 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
  • 2019 . 01 . 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
  • 2019 . 01 . 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
  • 2019 . 01 . 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
  • 2019 . 01 . 24
    一、规范土地征收范围和程序: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土地征收范围和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等等问题,是导致土地征收矛盾的主要原有之一,所以在2019年,国家必然会加强对土地征收范围和土地征收程序的管控,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范围,同时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程序管控,让土地征收变得更加合理,更加规范。二、明确土地补偿规定: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谈判放在了首位,并且对征地补偿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明确了合理补偿的范围,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规抢建、以及其他违规违法建房等行为将不会予以补偿。三、土地定价方式变化:继土地权益矛盾解决之后,农民朋友在土地征收过程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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