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的时间节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3、评估考虑因素:被征收房屋价格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机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因素。4、房屋产权及面积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 房屋权属证书 和 房屋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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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棚房的治理原则:坚持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坚守耕地红线 保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大棚房”认定标准及整治范围: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四)其他情形如:1、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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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地位的不对等:征地拆迁属于政府行为并有执法权,而老百姓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弱势群体的角色,那么在谈补偿的情况下,老百姓只能被牵着鼻子走,拆迁方说一就是一,这就是执法权的体现。老百姓很清楚知道补偿不合理,拆迁过程中也有违法,但是并不知道如何维权。征地拆迁谈判也是博弈的过程,地位的不对等造成在博弈之中地位的失衡,最终补偿并未提升。因此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来弥补老百姓地位的失衡,最终在博弈过程中取得胜利得到合理补偿。二、信息的缺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其中的手续繁多(征地批文、立项、环评、规划等等),但拆迁方并未公示,老百姓更不可能清楚知道其是否违法,也不知道去哪里调取什么相关文件。如何认定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这就是体现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的价值所在,通过调查取证的结果,明确此行为是否合法,分析结果最终确定维权方案。三、评估的衡量:房屋拆迁之中评估是作为房屋价值的体现,但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决定房屋价值多与少。更是整个案件重中之重,拆迁方指定与老百姓自由选择你更喜欢哪种?显而易见自由选择评估机构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房屋的价值多少才属于合理的价格?只有通过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给出准确的指导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来衡量补偿是否合理,也避免老百姓漫天开价,更避免补偿的损失。四、避免以拆违代拆迁:实践中,往往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之时,拆迁方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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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的信任感低:公民往往认为法院就是“当官”的,认为他们不会切实执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律的信任感越来越差,难以相信法律。甚至在某些时候,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导致公民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满,最终走上了信访的这条路。2、缺乏法律知识: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缺乏对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事情总想通过找机构来投诉,认为上级机构领导下级机构,通过越级方式进行信访就能使自己的诉求得到解决,而我国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大家都认为通过“院长接待日”、“县市长接待日”等方式就能对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3、审判质量不高:尽管我国的司法环境在不断净化,司法发展越来越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法官的审判素养仍须不断提高,而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法官也不一定就是最终决定案件的那个人,可能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等进行决定,导致大家越来越不相信法官的能力,认为他的裁判有问题。4、司法工作人员态度有待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到当事人时语气可能有些不耐烦或者粗暴,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认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暴躁性格会影响自己案件的公正审判。由于许多公民坚持认为更上面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更相信他们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代,产生一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从而选择信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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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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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标题及文号。 评估报告的标题及文号是不可缺少的内容;2、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3、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4、正文。(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2)评估目的;(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5)评估基准日;(6)评估依据;(7)评估方法;(8)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9)评估假设;(10)评估结论;(11)特别事项说明;(12)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3)评估报告日;(14)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5、附件。与正文有关的数据、房屋图片等内容。以上为真正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并不是简简单单一张或者几张纸而已。(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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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登记一般是在拆迁前期进行的工作,调查登记的结果会对您后续补偿产生直接影响。如调查登记结果中房屋的性质,面积,装饰装潢信息等,都会影响最终的补偿总额。所以,您必须要弄清楚调查登记是怎么回事。一、调查登记应在何时进行?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拆迁部门拟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二、调查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拆迁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以及租赁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拆迁补偿方案。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印象。三、拆迁部门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应履行哪些职责?为确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情况,拆迁部门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有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资料,作为之后补偿的依据。调査人员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査登记,被拆迁人及其同住人有责任予以配合。现场房屋调查登记表时,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拆迁部门、被拆迁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四、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调查结東后及时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发放传单,也可以是张贴公告。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主动索取,拆迁部门更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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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所谓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而棚户区改造,则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通常意义上,旧城改造包括了棚户区改造,作为旧城改造的一部分,伴随着中国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近年来更加迫在眉睫。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成为旧城居民迫切的需求。作为旧城住房改造的一种,棚户区改造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二、棚户区改造在哪些优惠?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优惠:1、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阳光操作。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提高公共服务功能,享受城市品质生活。因此,在房屋拆迁中要尽最大力度去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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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化为建设用地。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如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操作性不够强且各地实践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补偿安置标准偏低、随意性强等等,导致产生了大量土地征收类行政纠纷。当前,被征收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提高,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畅通了行政诉讼渠道,加大了对政府行为的审查力度,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甚至成为了各地“民告官”的主要案件来源。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涉及多级政府多个部门的多个行政行为,包括:1、土地调查登记;2、征地审批;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责令交出土地等一系列行政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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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公租房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经过时代的发展,公租房已经慢慢退出我们的视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公租房的补偿问题,一般会有三种补偿方式:1、已经买私的公租房,已经属于公房承租人的私人财产,公房承租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一些地区的政策是在发生征收后,进行买私,让公房承租人变成房屋所有权人,然后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3、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没有上面的政策,应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补偿,由该单位提供其他相类似的房屋继续进行承租。如果房屋承租人死亡了,那房屋征收补偿该怎么分配呢?1、已经买私的房屋已属于承租人的私人财产,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承租人如果死亡,房屋并不是他的遗产,但该承租人可以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行使,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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