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方说我的房子是危房要拆除,合法吗?危房并不必然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危房有四种处理结果:一采取适当性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继续观察使用;二是采取适当性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可继续使用;三是对已无修缮价值,但暂时又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需停止使用;四是对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需整体拆除。二、如何和拆迁方谈判?拆迁谈判和商业谈判一样,都需要筹码。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筹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能在同一平台上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筹码的取得需要启动法律程序,抓住对方的违法点。在违法点的帮助下,辅之以谈判技巧能大大提高谈判成功的比例。拆迁律师团提示大家:违法点的取得是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为基础,建议大家聘请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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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腾退实施者“腾退”的依据往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没有权利决定宅基地和房屋的“腾退”,有权决定对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征迁的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作出的“腾退”决议及方案等,显然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村里进行腾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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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城市房屋由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立案;农村房屋由乡、镇政府立案。2、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3、认定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5、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6、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7、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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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政府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吗?镇政府签订协议应当获得合法授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以航拍图认定房屋是否是违建,合法吗?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同时该法第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实践中,以航拍图来认定违建的做法依据主要是地方“红头文件”。显然此举于法无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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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以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将鸡舍认定为违法建筑,合法吗?不合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是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也只需按照要求进行复垦即可。正是基于鸡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的性质,其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政府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前形成为由不予公开,合法吗?“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不能用法律去约束它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具体到这个问题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后,则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律师团提示大家,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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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征的定义:“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其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缴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三、以租代征的形式:实践中,以租代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用地单位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政府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政府作为中介促成租赁土地。村委会租用村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三、、遇到以租代征怎么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遇到以租代征,农民朋友们可以:1、向国土部门反映问题2、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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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也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六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非农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都不得使用集体土地。故,以租代征的协议显然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此外,农用地要维持其用途,要改变土地的性质要按照履行法定的征地程序,不能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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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也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六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非农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都不得使用集体土地。故,以租代征的协议显然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此外,农用地要维持其用途,要改变土地的性质要按照履行法定的征地程序,不能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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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能获取征地拆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了解政府信息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政府主动公开,二是公民申请公开。其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进行查阅。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可以同时向两个机关申请复议吗?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之规定,复议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选择一个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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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对象、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差异,不能在同一个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又征收集体土地。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则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二、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征地;而集体土地征收在征地审批之前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对象是房屋,随之收回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征地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房屋随着土地一起征收。四、法律适用上,前者适用的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者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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