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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委托评估机构需要签订合同吗?谁和他们签合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之规定,委托评估机构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二、土地流转纠纷,怎么解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申请土地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住改非”的定义:房屋分为住宅、商铺、商住两用。一般来说,应当依照房屋的用途对房屋进行使用,但实践中有人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优势,将用途的为住宅的房屋改为商铺,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住改非”。二、如何认定“住改非”:认定“住改非”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主要结合以下四个方面: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来认定房屋实际用途;二、完税凭证,证明有生产经营及经营性收入;三、租赁协议;四、房屋用途现状。三、“住改非”能否获得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住改非”的补偿,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补偿。一般来说,有以下五种补偿方式: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即住宅用于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2、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参考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3、按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进行补偿,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4、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5、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其余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奖励和补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对于征收土地是,若未落实社保,就征农民的地,是不合法的。为了满足城市化进程对土地的需要而进行征地,使农民失去了生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对他们进行及时、足额的社会保障是必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应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之规定,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就进行征地,显然违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农村修高铁拆迁,有几种补偿方式?三种。有条件的话,可以采取迁建安置,即另划一块宅基地给被征迁人,同时补偿重建房子的成本价。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即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最低也不能低于房屋重置的成本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产前调换一般是同区位拆一还一,即拆除一平米的房子最少要补偿相同区位一平米的房子。二、征地社保,什么时候到农民的账户?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社保就应当足额划入被征地人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照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者统筹账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拆迁公告前,加盖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之规定,拆迁公告之前系征收范围尚未确定,此时加盖的房屋只要手续完毕,不属于违章建筑,可以获得补偿。二、对政府公布的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答:可以复议或者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对征收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申请行政复议;二、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拆迁方违反约定,到期却不把安置房交给被拆迁人,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拆迁方诉至法院。同时可以全面开展其他程序,了解项目的补偿情况,通过查找对方的违法点,来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二、房子被强拆后,拆迁方一直积极和我们谈判,可是一直都没有结果,怎么办?拆迁人愿意就补偿问题和被拆迁人谈判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当房子已经被强拆,拆迁人还愿意长时间和被拆迁人协商、谈判却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时,我们就要警惕这可能是拆迁人的拖延政策,以让被拆迁人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强拆发生后6个月,是被拆迁人起诉的最佳时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维权就会相当困难。拆律师团提示各位:房子被强拆了,拆迁方主动要求谈判、协商,被拆迁人在同意谈判、协商的同时,一定要及时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由于农民朋友是农业户口,一旦迁户改为非农户口,必然会涉及到农房和宅基地的问题。那么,在实践中,“农转非”就不用进行征地?就可以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了吗?不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之规定,即便是在“农转非”情况下,集体土地仍需经过征收程序才能转化为国有土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对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方案不满意,怎么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村委会拿着同意按照拆迁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承诺书要我们签字,可是我们都没看到拆迁方案,能签字吗?答:不能。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之规定,拆迁方案应当向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公告。在拆迁方案都没有看到的情况下,就签订所谓的承诺书,显然是在耍手段,以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实践中,《补偿协议》多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由双方在签字时手写。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了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外,还要补偿协议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补偿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协议主体不可错:首先,被征收人一定要确定与自己签协议的是谁,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之所以强调协议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如果协议主体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此外,如果对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那么即使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补偿方案也得不到落实,如果再出现未补偿先拆除的情形,被征收人就会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在签字盖章时,补偿协议尾部应该要有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部门公章、经办人姓名等信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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