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的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乎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知晓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价格,从而确定自身的补偿以及为后期维权奠定基础、了解被征地后自身的安置等等,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作用也就可见一斑。《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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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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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听证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2、对征地公告的申请听证权: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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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迁的过程中,被征迁人属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障被征迁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的权利。具体包括:一、知情权。二、听证权。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四、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警察法》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集体土地上的征迁,被征迁人可以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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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拆迁补偿合不合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若补偿显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市价,显然不合法、不合理。二、是否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均规定了“不能使生活水平降低”这一原则。因此拆迁使得被拆迁人生活降低的,显然不合法、不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补偿方式(2)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4)搬迁费(5)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6)停产停业损失(7)搬迁期限(8)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此外,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还可以将双方合意的内容如违约救济等写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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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征地拆迁本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丰厚的拆迁补偿让很多被征收人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但在有些地方,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很多年代久远的房屋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一旦遭遇拆迁,这些无证房屋很容易被直接定性为被违建,使得被征收人一分补偿款都拿不到,让被征收人房财两空。有以下原因致使房屋没有产权证明:1、我国法律逐步完善,陆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有些新法新规出台之前,已经存在一些建筑,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2、因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建设房屋,建设手续不全,就急于建设或者给予出售,导致买房人不能顺利办理房屋登记,因产权未能确定,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管理,再加上我国地广人多,一些人未按照法律程序建造房屋,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未予以处理。致使该部分建筑属于事实存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4、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法律规定建设房屋,完工后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房屋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使用权证。无证房真的就会被认定为违建不给补偿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一旦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之后,拆迁方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达成司法强拆的目的,又不用出一分钱。这种做法对于拆迁方而言是两全其美的,但对于被拆迁户却及不合理。因此,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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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反悔。随意反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七)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在上述八种情形未出现,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违约,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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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棚户区,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棚户区认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之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建筑本身的情况,还要考虑周边设施。若房屋建成时间不长且周边配套设施完备的,认定为棚户区显然不合理。二、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之规定,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显然是违法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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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如何理解“此次征地拆迁,具备征地批文”?答:具备征地批文只是征地合法的条件之一,征地是否合法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如农用地需办理“一书四方案”,需履行公告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等。另外,征地文件的批准也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且其具备时效限制。若作出程序不合法或者超出时效的,征地也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并告知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征地批文作出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二、问:城里的房子要拆迁了,只有货币补偿,但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合理吗?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纯货币补偿应当至少能买得起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房子,若低于这个标准的,则补偿不合理。三、问:没有证的老宅子被认定为违建了,怎么办?答:无证的房子并不必然就是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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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二、问: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答: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三、问: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答: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该原则,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拆迁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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