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非法损害,我国法律也明确规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用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维权官司中法院立案成为关键步骤。那么,如果遇到法院不给立案该怎么办?立案难的原因行政诉讼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似乎成了被拆迁人的关键环节。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程序上解决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基本的问题,但是否成功立案也是关键性问题。当法院不予立案时,首先要了解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常见的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起诉法院管辖错误,不予受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等。如果因为当事人对被告不明确、材料准备不足等情况被拒绝,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后再进行立案。由于法院不立案,过了诉期怎么办?大家都知道,拆迁维权是有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被征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被征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如果因为法院不予立案,错过了这个诉讼期该怎么办?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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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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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城镇化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必要的征地拆迁——一部分农村的土地被征收,一部分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土地征收是一项重大的政府工程,它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农民朋友的神经,所以土地征收必须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征收方的征地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极有可能是违法征收。1、征收主体必须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土地和房屋是老百姓的重大财产,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够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他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所有权进行强制性移转。具体征收时,是由行使土地征收职能的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的权利。2、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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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拆迁评估在征地拆迁中是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我们可以拿到多少补偿。但是并不是谁都可以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也不是随随便便走个流程就可以了。拆迁评估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万典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以防大家在这个环节吃亏。拆迁评估人员需要什么资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由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的,而评估师的要求包括取得执业资格、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需的资料。(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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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拆迁户朋友可能都会有一个疑问,就是同样是拆迁,为什么补偿差距却很大?比如在城里的亲戚家拆迁,比自己在农村的房子拆迁拿到的补偿多;还有同一个区位的,同样的项目,面积也差不多,邻居的补偿却比自己多。大家不理解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难道全国就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补偿标准吗?确实没有。征地拆迁领域,目前全国并没有一套完全统一的补偿标准。因为中国面积大,人口多,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适用于全部地区,所以各地区都会根据地区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经济情况的补偿标准,这样补偿标准和房屋本身价值就会出现差异。尽管有造成拆迁补偿差异大的客观因素存在,但也存在很多人为因素,这样的差异存在一些不公。我们简单来分析一下。·城市房屋与农村房屋拆迁差异1、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前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拆迁单位满足一定条件取得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其房屋进行拆除。2、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征地拆迁中只有少数项目是因商业开发,一般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必须由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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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根基。所以农村土地合法征收,保证百姓权益成为重中之重。现在国家政策也是在加大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在征收农村土地,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很有可能就是违法征收。1、规范的土地征收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就明确提出要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并界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让农村土地征收变得更加规范,从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听证程序、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六大步骤;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2、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征收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是以公共利益才可以,例如国防、教育、公路或其他服务于大众的项目,公共利益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人都可以受益或者和范围内的人员有关系,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或者有所需要。所谓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这些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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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唯一的诉求不过是拿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但拆迁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千变万化,如果不懂一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很容易被拆迁方套路,就连这唯一的诉求有时候都很难实现。为了能拿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以下几个错误千万要避免。不要随意签字第一次面对征地拆迁,很多人都是无所适从的,有时在拆迁方的一再催促下轻易地签了补偿协议,还有的盲目跟从他人,稀里糊涂签字。无论如何,被拆迁人应当牢记:只要不认可补偿条件,那就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须知,被拆迁人一旦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自己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整份协议此时已经受到法律约束,一般情况下,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拆迁补偿也就基本确定了。实践中很多人签了字之后,了解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此时才觉得当初签的补偿并不合理,但悔之晚矣。同时,对于征收方拿来的空白协议,即补偿安置协议中什么内容也没有,协商好的补偿、安置房位置等事项均没有在协议上明确,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也尽量不要随意签。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的危害非常大,一旦签订,那么日后征收方反悔或是不认账那么同样也会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动的地位。不可盲目信访由于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导致老百姓一直存在“告御状”的心态,认为这样更能解决问题,殊不知信访却是维权过程中最难以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经常有一些被拆迁当事人,遭遇违法强拆后只会和征收方协商或一直在上访,等到几年后“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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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有很多重要的“红头文件”。所谓“红头文件”指的是政府部门或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征地批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都属于红头文件。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会认为,既然是政府出的文件,应该都是具有权威性的、合法的文件。其实不然,红头文件未必都合法,现实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的情况也不少见。所以如果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有权提起相应救济程序。当然,拆迁中红头文件必须向被拆迁人公布,如果拆迁项目中没有任何红头文件,可能要考虑拆迁的合法性了,尤其是签署协议时要更加谨慎了。·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这里提醒大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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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维权实践中,我们被拆迁人面对的是已经身经百战的征收方,他们有经验,有技巧,知道如何应对各种各样的拆迁情况,知道如何尽可能压低拆迁补偿,甚至对于被拆迁人的心理,他们也一清二楚。但是越是处于这种被动的局面,被拆迁人就越要拿出底气和信心应对,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过,很多被拆迁人可能都不太清楚自己到底都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该如何使用。法律是我们应对拆迁不公、进行维权的最有利武器,如果不懂法可能会失去最佳维权时机,遭受损失。以下这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权的时候用起来!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评估机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征收方单方面找了评估机构,那么这个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就是不确定的,于被拆迁人不利。所以拆迁评估环节,我们要积极参与进来。知情权在征收拆迁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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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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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有当事人来电咨询,说征收方替政府给村子修路,所以补偿的标准不会跟其他的征地拆迁一样,整体标准会低一些....。征收方这样说听着是挺有理的,毕竟为村里修路,钱都花在为村里人服务的公共项目上了,村里人少拿一些补偿也无可厚非。但是在法律上可就不是这样的,被拆迁人很可能已经陷入对方的陷阱里了。这里万典律师就给大家揭露一下拆迁方常用的那些套路。千万别再被征收方给忽悠了。一、用政策当挡箭牌在征地拆迁中,当被拆迁方质疑不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时候,拆迁方就开始拿出政策来当挡箭牌了,比如“政策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是按规定办事”之类的,企图用政策蒙混过关,确实,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政策,但是政策不能大于法律,如果拆迁政策不合法不合理,那么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用拆迁奖励当诱饵当被拆迁方面对拆迁补偿犹豫不决的时候,这个时候拆迁方便抛出了新的“诱饵”,“你今天不签订协议,明天奖励就拿不到了”之类的,开始用拆迁奖励当诱饵,软磨硬泡,企图击溃被拆迁方的心理防线,在被诱饵迷惑不理智的情况下草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才是重点和关键,可不要丢了芝麻捡了西瓜,贪了小便宜吃了大亏。三、拆违代拆迁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经常企图“拆违建代拆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无证房屋都统一认定为违建,然后以此来给被拆迁方造成心里的压力,逼迫被拆迁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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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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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关乎到农民能否享有最基础的住房保障。那么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确权?没有证件是否影响到宅基地继承?等等法律问题您真的都了解吗?这里万典律师就为您一一作出解答。一、在这些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确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下5种情况,会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1、在农村有部分宅基地和住房是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的,这种情况,就要先解决争议或纠纷了,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是不能登记发证的。2、自1999年起,我国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来规范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和住房的问题,多个文件都明确指出,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和住房是不允许的。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会允许村民选择新的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建新要拆旧的,如果建新不拆旧是不能登记发证的。4、近年来,因公路改扩建等原因,农村很多土地被征收了,如果已给予拆迁补偿,纳入拆迁范围内未拆除的房屋,是不能登记发证的。5、农村建房要符合相关规划,如果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只作权籍调查,不予登记。二、农村无证房屋能确权吗?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在农村建房需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违建会被强拆的。但在农村,有些房子的建造时间比较久远,而当时的建房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很多家庭在建造房子时并没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导致目前在农村还是存在部分没有任何证件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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