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有过维权经验的被拆迁人,肯定都了解打官司肯定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来证明,有时候证据充分齐全,在维权中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尤其是违法强拆类的案件,大家的最终目的都是得到损失赔偿。但在不少案例中,很多人根本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原因是国家赔偿的申请人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你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强拆受到了哪些损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在遭受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谁;二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强拆遭受的具体损失。针对这两方面,大家可以从以下角度来收集重要证据:强拆前,房屋及物品取证1、贵重财物及时转移比如黄金、宝石、古董之类,建议转移地点进行保护。2、重大财物一定登记这些物品主要登记品牌、型号,相关发票一定保存好。3、房屋及院落拍摄记录每个家庭的房屋构造、装饰装修情况都各不相同,所以价值也是不相同的,当你知道自己的房子要被强拆时,必须先对房屋里里外外拍照、录像,避免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无法证明自己房屋具体概况及价格衡量标准。强拆时,认清强拆主体当强拆队伍到达你家时,既然无法阻挡挖掘机,那就拿起你手中的录像机、照相机、手机,对准以下目标拍照录像:穿着制服的人员即看起来像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人员的,最好多对其脸部和服装上的编号拍摄。到达现场的车辆对准到达强拆现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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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关注征地拆迁领域的朋友,肯定对信息公开不陌生,也知道其重要性。但信息公开具体如何获取、有哪些渠道,由谁公开等等具体问题,可能大家知道的不全面,万典律师来做一个全面的汇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信息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有些材料会在村公告栏、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有些材料也可以在政府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进行搜索。这些都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也并非直接去政府里讨要文件,而应当是根据政府官网上要求,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们在公开渠道里搜索不到想要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文件时,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常情况下,政府也会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我们。2、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渠道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运行。该平台可查询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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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在征收行为程序合法,而被征收人既不搬迁也不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房屋就可能面临强制拆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但是对合法房屋进行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只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则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因工期进度等因素并不满足司法强拆的依据和条件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拆,这明显是违法的,作为被拆迁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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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又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在已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又合法继承了另外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算一户多宅?遇到征收时多出来的宅基地能得到补偿吗?在实践中,还真有因继承房屋而被以“一户多宅”为由强拆的情况发生,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xx区xx街道,该房屋始建于1980年,具有土地证和建房批准手续,1996年李先生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多年来与其父母一直居住生活于此。2020年,拆迁部门(街道办)向李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案涉房屋系旧房、违反“一户多宅”为由,将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在该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确认强拆部门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侵犯他人物权,农村村民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拆迁部门以所谓“一户多宅”为由强拆,已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便按照拆迁部门所谓的“一户多宅”相关文件,拆迁部门在认定“一户多宅”上也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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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很多房屋会因为手续不全,被按照违建拆除。但是我们都很清楚,并不是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的。比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还有八九十年代居民建房,也没有现在那么多限制,尤其在农村地区,这一时期建的房子很多都没有完备的证件或审批程序,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如果不考虑上诉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不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把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②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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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在的征收拆迁工作比起早些年出现的种种乱象,已经更加秩序化、程序化,整个征收征收过程中,也非常注重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但暴力强拆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了,偷拆、强拆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现在是法制社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知道是强拆的,那么该担的责任肯定一个也跑不了。但最让人感到无助的就是房屋被强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就算去起诉,也不知道要告谁。大概知道是哪个行政机关干的,又拿不出实际的证据。征收部门一般不会自己去现身强拆现场,所以很多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反映,说实行强拆的人身份不明。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首先,报警这一点,强调多少次都不为过。一般遇到这类强拆的情况,拆迁户第一时间应该报警。被拆迁人需要即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录音,要求公安机关对强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未经申请人认可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守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职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消极不作为,报警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并进一步确定强拆主体。而报警记录也是我们后续维权的有利证据。其次,确认强拆主体这个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尽管强拆的人身份不明,不是征收部门亲自来实施强拆的,但不意味着征收方能逃脱责任。法律上就有一个“谁行为,谁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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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留言咨询,遇到房屋征收拆迁,但是不知道周围邻居都补偿了多少,没有参考,拿不准补偿到底合不合理。这个心理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不患寡而不患均”,同样的地段,面积、装修情况等也都差不多的房屋,补偿如果天差地别,谁心里都会不平衡。其实,大家可能不太了解,分户补偿信息是应该公开的。也就是说我们是有权利知道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中,公开是保障。依据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为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中也有如下判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而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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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实践中,“以拆危促拆迁”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变相违法强拆手段。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对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揭露拆危促拆迁的实质。案例一:浙江建德拆迁案,房屋“被危房”,起诉后,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解危通知书》浙江省建德市居民石女士的房屋,在2017年因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划入拆迁范围。因石女士一直未与建德市人民政府等拆迁部门就房屋补偿面积和补偿价款达成一致,2019年6月4日直接向其下发涉案《解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解危通知书说涉案房屋经专业鉴定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通知龚XX于2019年6月11日前完成危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龚XX为石女士的丈夫,早在1991年7月31日已经过世,石女士居住在其中多年,按照法律来讲,已经不能作为解危通知书的对象。无奈之下,石女士找到万典律师代理案件维权。律师认为:一、原告房屋并不属于危房,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坏的损失,被告下发危房拆除通知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告的房屋建设行为发生这个时间之前,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以危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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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违建”,我们一般通俗的理解就是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是却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房屋等建筑。那么是不是所有未经审批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呢?似乎也不能这样独断,违法建筑也不是仅凭这一点来认定的。毕竟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在我国农村还是非常常见的,很多人的房屋不具有规划证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并不是老百姓主观意愿可以改变的。所以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违建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另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通告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不能忽略的是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主张。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的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书一般会载明行政相对人应自行拆除违建的时间,如果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拆除违建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这是对违建认定一般的法定程序。大家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有很大的维权余地的。被认定违建的行政相对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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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院落空地的补偿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按照常理来说,只要空地属于被拆迁人所有,就应该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尤其是农村的房子,大部分房屋都带有院落,面积还不小,这部分不予补偿的话,那也太亏了。但是有些拆迁方并不怎么想,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可能会想法设法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毕竟房屋的面积很难做文章,就只好在院落空地上动心思,少给一点是一点。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空地面积怎么算,补偿怎么补?我们分情况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一、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院落空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所以,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上最高院对于该问题做出的答复为被征收人主张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获得补偿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院落、空地而言,只要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上有明确的确权登记,或者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其他证明材料上有记载,其都应当依法获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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