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和邻居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冲突,认为邻居拿的多了,自己就拿的少了。这些想法其实都是错误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邻里互助能够得到的利益比相互攀比、暗自谋利要高得多。其实这也是我们常说的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私力救济在征地拆迁的前期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尤其表现在守地守房上。首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征收方存在侵害被征收方权益的行为或者征收补偿不合理时,群众性维权的力度比单户维权力度要大得多,如果被征收方之间存在嫌隙,征收方则会选择单个下手,逐一击破,导致大家的补偿均不合理。但是如果大家齐心协力,统一战线,力求收益最大化,此时征收方只能做出相应的让步;对于不予让步的征收方,大家选择一起委托律师,则可以分摊律师费用,同时一起收集证据,维权效果会更好。其次,征收方经常会利用大家不知法而采用各种手段挑拨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大家应当明确单户的征收补偿价格并不能影响其他邻居应得的补偿款,被征收人之间并没有竞争关系。其中,对于“高额拆迁奖励”、“早搬迁奖励”本就是大家应该得到的补偿款,而这些奖励通常为征收方所利用,以牵制被征收方,同时挑拨大家关系。此外,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然而由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利益颇多,有些征收方会选择运用各种招数来对付被征收人,其中包括各种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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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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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抢栽抢建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抢栽、抢种、抢建一般是指在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政府征地启动(拟)公告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行为。那么一般对抢栽抢建行为的处理办法是什么?被征收人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不可盲目抢栽、抢种、抢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已经形成地上附着物的,政府有关部门会限期让被征收人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清除;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违规抢栽、抢种、抢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关于抢栽抢建行为的认定时间节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基本算是拆迁抢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可见,是否属于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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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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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新《土地管理法》,还是2022年公布的《耕地保护法(草案)》,都不难看出国家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打击非法占地,不断地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行为,都将给予严厉的处罚。但是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对于非法占地的认定、监管以及实施处罚,都有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如果征地拆迁过程中,在未就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以违法占地为由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大家一定要注意作出的这个通知的部门是否有这个资格,是否是适格主体,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很有可能是征收方的一种逼迁手段。对于村民和非村民实施非法占地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具体如下:一、对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实施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这一特定行为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是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2、67、78条等,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执法监管职责。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条款明确指出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违法行为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无论是否取得宅基地审批,无论占用的是何种用途土地,均属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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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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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疫情阴影笼罩的2022年已经过去了,进入2023年,农村的发展将迈入新的进程,从最近国家的相关政策也能看出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仍然是未来国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未来在乡村建设以及乡村规划中,3类村庄依然要进行全面拆除。第一类:无人村、空心村对于农村拆迁还是不拆迁其实早已在乡村振兴中规划了分类,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农村都要发展的,毕竟乡村范围太大,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事才是重点,对于没有开发价值和发展力量的村子就无须再投入,不然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其中之一就是存在的大量空心村、无人村,这些村子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常年不返乡,或者已经在外地购房,村内的房屋长期闲置无人住。同时基础设施落后,没有人愿意留守,村上除了几个老人之外几乎没有人烟。这样的村子如果不拆除,十几二十年后也会被时间遗忘。因而这样的村子都要进行有序拆除的,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类:重大工程征迁村当然,不是空心村也不是都能躲掉被拆除的命运,即便村内人口众多,哪怕处于城郊优势的地区,但是如果遇到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那么利弊权衡之下该拆还是要拆。我国建设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如公路、轨道交通、飞机场每年都是快速增长,同样我国工业建设、国防建设、矿产开发都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如果这些重大工程需要占用村庄的,那么这些村庄也是要进行拆除的,这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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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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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拆迁,会对拆迁户获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造成严重损害。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公告补偿安置文件不公开、征地信息不透明是常见现象之一,甚至有的征收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违法强拆房屋,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但是在我们经办的各类征收拆迁案件中,尽管很多人知道“先搬迁,后补偿”违反了正常的征收程序,或者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仍然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这是什么原因呢?其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等,被征收人和征收方之间存在信息差。房屋拆迁应该有哪些补偿,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正因为没有标准,没有依据,这些我们都不知道,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你还不同意,拆迁方就会拿政策说事,但是又不给你看政策文件,各种理由催促我们签订补偿协议,一旦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再想反悔就很难了,因为你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那刻起,就表示你已经同意了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产生法律效力,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而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掌握更多有效的征地拆迁信息是关键。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一种途径和维权方法,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知道拆迁实施方对于房屋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就需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法律赋予拆迁户十分重要的维权利器,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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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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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依据,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利的护身符,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和乡村善治的基础性法律保证,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法律保证。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等。具体有以下要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分,公职人员或将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法案》第十八条【成员身份丧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四)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五)自愿退出的;(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下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其中第四条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已经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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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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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法强拆行为时有发生,因为事发的突然性,一般很难有所准备、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被拆迁人能做的,就是在发生强拆行为时和行为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作出研判,尽最大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以下三个维权要点非常关键:01 找准谁是强拆主体找准强拆主体,往往是我们被拆迁人维权的关键一步。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时,被拆迁人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一般不会直接出面,也不会承认是自己强拆的,所以大家需要找到能对强拆行为负责的主体。首先,可以看谁有资格征收。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如果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其次,谁行为,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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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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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农村宅基地引发的问题并不少,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选址等都有特别要求,一旦超过标准就属违法行为,可能会遭到强拆。因土地资源有限,为了让所有农民都能申请宅基地,很早时国家就已明确提出“一户一宅”要求,以保证土地资源不浪费。所谓的一户一宅,也就是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这样才能让所有村民“户有所居”,如此也能体现其公平性。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多出来的宅基地也无法进行确权工作,且拆除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这种“一户多宅”的情形,一般会如何处置呢?1、有偿使用每个省市都有关于宅基地的面积要求,只要在规定面积内,那就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那就需要付费使用,目前部分地区已推出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对于超出面积、一户多宅的行为需额外收取使用费。如在陆河县,宅基地超出1-30㎡,每平方按10元/年计算;超出31-60㎡每平按15元计算;超出61-90㎡每平按20元计算;超出90㎡每平按25元起征,每增多30㎡标准提高10元/㎡。可见,有偿使用成本并不少,每年都需额外上交数百元上千元不等,不过只要缴费后即可合法使用。2、自愿退出近年来,官方出台了宅基地改革制度,其中明确指出农民可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当然该退出是在自愿基础上,退出宅基地者可领取一笔补偿款,部分地区也会为这部分人群提供购房补助,减轻其购房压力,还可避免宅基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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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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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恢复原状。但是在强拆案件的法院判例中,绝大多数拆迁户的胜诉判决中,法院都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而在哪些情况下, “恢复原状”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我们来具体解答。一、要求“恢复原状”的法律依据首先必须明确,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将被强拆的房屋“恢复原状”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也有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以,“恢复原状”是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强拆时,权利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的方式之一,也是首选的赔偿方式。二、法院未判“恢复原状”的原因既然权利人有权要求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为什么很多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该项诉请呢?这是因为违法强拆经常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具有强制性。拆迁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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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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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作为被征收人一旦遇上征地拆迁,那么就需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积极地参与到其中,遇到不明白、不懂的问题或是不知道的事情,一定要记得咨询征收部门或是专业拆迁律师,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合法权益的情况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以下8个基本问题,是大家必须要问清楚的:一、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记得问征收方是因为什么要占用土地,这可以知道征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因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展开的征收,因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展开的征收,等等。实践中,如果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征收项目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划或是计划的话,那么此次实施的征收就不合法,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拆迁安置的地点、过渡期等细节通常来讲,拆迁安置的地点应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就近安置。且安置地点应在拆迁工作进行之时及时向被拆迁人明确,并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对安置地点、过渡期限以及协议履行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如果未明确安置地点、过渡安置时间过长、或者完全没有约定安置补偿的违约责任,一旦在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就会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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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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